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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09 16:30 来源: 本站原创
  

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就全省而言,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平稳,但形势仍不容乐观。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能够适应当前监管形势需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探索食安办实体化运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国务院副秘书长任食安办主任,对协调各部委办局工作较有力。全国部分省市也相应成立了政府独立设置的食安办。但我省部分地级市工作机制不顺,人员编制不足,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对于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具体问题难以协调到位。

食安办在政府的领导下,既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又是食品安全工作绩效的评价者、督察者。目前,我省部分城市食安办的设置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五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的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并不能相适应。各级食安办综合能力有限,决策缺乏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乱、链条长、推诿多,协调任务重。

建议: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统一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法律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纳入发展规划,纳入重要民生工作。各地调整、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体制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相对独立,明确人员编制,保障工作经费,以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二、推进部门联动互动,建立以分段管理为主、联合执法为辅助的监管新模式

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部门职能,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监管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但是,《食品安全法》没有界定食品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分段管理界限很难确定,给具体操作带来了难度,造成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例如:蛋糕房、面包房、馒头店、卤菜加工、豆芽制作、豆腐制作等属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还是餐饮服务环节?如何确定监管责任部门?省、市、县(区)虽然都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初步解决了小作坊市场准入问题,实际操作依然不顺,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难度仍然很大。在乡镇等基层地区,因缺少食品安全执法力量,监管往往是以劝导和教育为主,不能震慑食品违法行为。

建议:各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整合监管力量,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切实解决监管缝隙、执法缺位等问题,形成以分段管理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的监管新模式。各地食安办成立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室,由农委、商务、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调派专人进驻,对食品安全交叉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联合执法,与法制和司法等部门协调解决执法主体和依据等问题,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执法监管效应,真正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三、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推行管理重心下移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从源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任务重,需要有一定数量、一定专业水平的监管人员,才能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目前,面对面广量大的食品安全监管对象,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业监管人员不足。特别是全省65%-80%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在县以下的乡镇、村,而基层又缺乏有效监管力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尽管聘请了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员,但因人员水平有限,又均为兼职,没有专项补贴和工作经费保证,协管积极性不高、能力不足,使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较多盲区和薄弱环节。

建议:加强和充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县级食品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同时,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增加基层监管人员,改善技术装备,提高执法能力,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设立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加强镇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原有监督资源的作用,积极拓展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兽医站、农技推广站、工商所、卫生监督分所等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将其统一纳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框架。明确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培训考核,保障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

四、强化检测资源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四个中心、一个平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目前,我省各市均有各类食品检测机构,分别隶属于卫生、质监、农委、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等部门,市区范围内食品检测能力较强的主要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化妆品(食品)实验室。部分城市的食用农产品约70%-80%依靠外埠供应,而各地级市的农产品质量与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地产食用农产品的检测,食用农产品检测机构建设相对落后,不能完成大批量的外地食用农产品需要检测的任务。各部门、各检测机构检测信息缺乏互通和共享,影响综合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或企业后续监管的及时性、高效性,影响综合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做出检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影响广大老百姓及时、快速、便捷地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另外,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应达到每年每千人6批次的检测水平。按此标准,我省的食品抽检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

建议:加大食品检测投入,建立以“四个中心、一个平台”为主体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地级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满足各市食用农产品检测需要,使之与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化妆品(食品)实验室优势互补,形成四个中心,主要承担市区食品检测任务。有效整合基层检验检测资源,构建检验检测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由各市食安办牵头建立食品抽检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制定和下达年度食品监测计划,统一监测信息的发布和利用,初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食品检测力度,逐年增加食品抽检批次数。

五、健全危机事件应对机制,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食品安全事故不可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是监管部门努力的方向。2011年发生了几起食品安全事件,从事件报告、现场调查、应急管理、信息发布等一系列处理程序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涉及部门多,现场指挥协调力度不足,各部门意见不统一;技术支撑不足,致病源确定缓慢,影响后续对症处理;媒体宣传不统一,发布未经严格确定的调查信息等。

建议: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和救助体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按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第一时间成立以地方政府主导的指挥协调机构,指导应急处理,组织现场调查,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发布事故调查信息,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队伍建设,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加强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快速开展样品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协调配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