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江苏是“十二五”规划的全省人民努力奋斗的目标。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务工全体成员权益,促进体面劳动等是建设幸福江苏必不可少的积极因素。劳务派遣用工和实习生为广大企业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一、劳务派遣用工和实习生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用工单位作为人力成本降低的手段频繁。主要表现为:
(1)部分用工单位超越劳务派遣的使用本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在正常生产岗位大量长期性地使用劳务派遣工。
(2)通过对劳务派遣工购买社保的方式,削减社保开支,用的越多,人力成本就越少。
(3)由于追逐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许多未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服务中介纷纷加入,导致鱼龙混杂。中介只顾“拉人入厂”收取服务费而渔利,务工人员得不到有效的服务管理。
2、由于存在用工成本比直接用工低的原因,很多企业以招工难为理由,大量和长期地使用劳务派遣工和实习生,其比例甚至超过企业的正式员工。
3、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和实习生未能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派遣单位也极少组织工会,日常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由此大批劳务派遣工变成一个巨大的缺失工会管理保护的盲区。
4、部分企业对派遣工人和实习生采用同工不同酬的方式,并且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就重新更换一批,避开年度固定的工资调整周期,使得他们无法分享用工单位的发展成果。
二、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建议:
1、尽快制定和实施适合我省情况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等具体法律条例。条例中应明确:
(1)劳务派遣工在从事生产操作性岗位时,无论是何种性质,用工企业使用超过一年时,应视为直接用工处理。相关人员应转而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存在超过一年的生产性操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3)劳务派遣工人可以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参加工会生活和受工会的保护。用工单位依法拨付工会经费。
(4)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和实习生总数不得超过其单位总人数的50%。
(5)实习生在企业实习的总时间,不能长于在校学习的时间。确保学习和实习的平衡。
(6)加大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使用的成本和代价。
2、 提高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力资源规模和工资保证金预存制度,降低派遣单位携款潜逃的风险。
3、 各级工会应加强与各企业工会联系,通过企业工会掌握企业的用工情况。对异常状况及时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