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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36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民办高等教育历经20年的蓬勃发展,独立学院(公有民办)也已走过1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批高等教育领域的后起高校,已成为江苏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民办高等教育目前普遍走过规模发展期,正进入内涵发展期。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大多是投资办学,不是捐资办学(助学)。前者和后者的差别很大,投资是以获取回报为主要目的的。普遍表现为办学资金得不到保证,一来投资不足,尤其是办学初期,投资者急于得到投资回报,疏于考虑学校的建设需求;二来融资体制单一,虽然也有一些民办高校形成了多元投资的格局,但大多数学校还是初期投资方单一投资的形式,这就使得办学资金的来源掌握在唯一的投资方手中,学校提升基本办学条件建设得不到保障。

二是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还不完善。虽提出开展分类登记的法人等级制度,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并不完善,学校的举办者最关心的是学校长期可持续的发展,需要有体制机制、条件经费等全方位的保证,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对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不利,学校很难在分类中权衡和取舍。

三是民办高校在提高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资源等方面缺少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自我发展的内生机制也没有形成。这对于本身起步晚、起点低,但发展却又很迅速的民办高等教育十分不利。除此以外,民办高等教育还存在许多发展中的问题,如办学的规范性问题、质量水平问题、合理回报问题、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师生与公办学校师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十分突出,有待解决。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属性,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加强办学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 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教育属于公益服务类别,高等教育划入公益二类..。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毋庸置疑,江苏是经济大省,又是经济强省,那么高等教育如何做强,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如何做好,必须将民办高校与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支持应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规章来体现,以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1.进一步明确法人属性和学校资产

1)我省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存在“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等类别,分属“民政厅”和“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之间存在法人登记类型差异。建议加快《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5号)的落实力度,拓展试点面,推进明确江苏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优惠政策。

2)建议针对民办高校“政府投资、企业投资、高校投资”等不同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产权管理办法,确定无形资产投资的比例、制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认定和过户办法。切实解决民办高校在资产管理上的问题。

2. 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办高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民办高校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无论是举办者还是投资者还是学校自身,都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涉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者、投资方、学校三者之间也常常会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上难以协调,急需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甚至仲裁。建议由教育部门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兼顾各方利益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合理制定民办高校办学的成本分担制,形成多元的融资渠道

学费是民办、独立学院等高校的主要办学经费来源,多年来其学费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一般年均1.3万元),面对物价持续上涨,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提高,基本办学条件的提高,各项开支明显增加,教育成本连年持续上升,学费收入已经难以支撑该类高校的可持续发展;而与之相比,省内公办本科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已接近15000元。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可以通过完善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建立政府、个人、社会三者共同合理分担的机制,保证办学需要,确保办学质量。

1.建议政府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一样,属于准公共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都给国家提供正向效应,所培养的学生都在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政府在举办国民高等教育的同时,也应为民办高校发展分担一定的教育成本。国外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表明,政府常以多种形式资助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或直接进行投资,或给与一定的财政优惠政策等。因此,政府应当分担一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在经济或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以支持。

2.树立个人接受教育须合理分担成本的理念

民办高校实施的是大众化高等教育,而非精英化高等教育,其本质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该更多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运作,按照实际成本和教学质量及投入多少来核定民办高校学费收费标准,建议对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成本进行核定,合理分配个人在接受民办高等教育上应承担的部分。可以看到,近些年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持续增长,“十八大”又提出了到2020年国民收入倍增的计划,广大民众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家庭在高等教育上的开支应该是可以的。对于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各种方式来解决。事实上,有些兄弟省份对接受民办高等教育学习学生学费的标准就比我省高。

3.制定和完善江苏支持社会力量捐助民办高校办学的可行性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或个人捐资办学。建议纳税人对民办高校的捐资助学可视同对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资,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4.鼓励民办高校采取通过技术服务、教育培训等有偿社会服务等,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三、加强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建设,办人民满意的大学

目前,我省学龄人口规模及其在城乡间的分布正在发生变化,适龄人口总量正在减少,民办高等教育要实现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发展模式必须从注重规模转变到提高质量上来,因此,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分类指导的原则下一视同仁对待公办、民办学院,在项目申报、评优评奖、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引导民办高校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