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江苏“两个率先”的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居民收入的增长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体育需求将更加旺盛,迫切需要更多更优的公共体育服务。
有研究表明,江苏省城镇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各个方面的满意度处于中等程度,对体育信息服务满意度最高,对体育指导服务的满意度最低,而不同城市居民在公共体育服务各个方面的满意度也存在差异。这个研究说明我省的公共体育服务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改善提高的空间还较大。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各种公益性体育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其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和保障人民群众体育权益。主要涵盖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体育组织机构和人才、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公共体育服务的方式和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费等六个方面的因素。
公共服务制度是指规范公共服务主体或服务活动的各项规则。加强公共服务的制度建设,可以为公共服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在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的各种制度的同时也完善了公共服务体系。到目前为止,我省有关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为数不多,国家层面的只有《全民健身条例》,我省地方性的也只有《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和省体育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实施“江苏省万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等。公共体育服务涉及许多方面,以上的制度仅对其中的一些方面给予了规范,还有相当多的影响元素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这种现象无疑会制约我省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加强有关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建议重点加强以下有关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建设:
1. 加强有关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主体的制度。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是政府,这是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这方面的制度主要应明确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定位、政府在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履行情况的评价、在公共体育服务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政府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与服务产品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等。另外,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是由多个具体职能部门共同完成的(绝不是仅由体育局独立完成),因此,这些部门之间如何的协调一致为公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这类制度的宗旨应该是确保政府有效地履行公共体育服务的职能。
2. 加强有关公共体育服务主体的制度。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是每一位公民。这类制度应该明确公民享受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等,这类制度的宗旨应该是确保每一位公民公平地、均等地享受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权益,而重中之重的是保证公民享有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公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强调“底线均等”,目的要使地区间、城乡间和个体间享有大致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
3. 加强有关公共体育服务实施的制度。这类制度应该明确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标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公共体育服务的程序标准化、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公共体育服务的人力配备等问题如何解决。例如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公共体育服务中发挥作用;规定学校和机关内的体育场地如何向社会开放;明确用于公共体育活动的设施(例如10分钟健身圈和健身步道)与其他公用设施如何协调共同建设,以提高投资的效率等。
这类制度的宗旨应该是确保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地实施。
4. 加强有关公共体育服务财经方面的制度。这类制度应该明确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费需求、经费的来源、经费的投向等问题。对于财政投入需要有明确的制度给予保证,例如明确地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投入在一般性公共投入中的比例、地区人均公共体育服务经费的额度等等。另外,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虽然是由政府扮演,这个领域的经费当然也应该是来自各级财政,但是不能够排斥来自社会的非盈利性投入,对于这个经费来源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对其投入的方式、管理的方式等予以规定。
这类制度的宗旨应该是确保公共体育服务具有相应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