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近年来,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
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同时部分地区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开展资金互助为名,实际经营金融业务,尽管对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但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主要问题是:(一)法律地位不明确,办社宗旨出现偏差。目前我省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由有权部门批准设立,而是由地方农委或农工办的审批,也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法律地位模糊,也脱离了非盈利和社员互助的办社宗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互助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吸收社员互助金的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变相吸收存款性质。
(三)资金投向超出互助范畴。互助社资金应用于满足社员融资需求,侧重扶贫、支农和融资功能。但部分互助社为追逐利润将资金投放给非本社成员使用,有的互助社将资金投放于工商企业,还有少部分互助社将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企业。部分互助社与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将吸储资金高额放贷,存在较大风险。
(四)高杠杆率经营。杠杆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负债程度和企业偿债能力。高杠杆率越高的企业,其偿债能力越弱。全省经登记备案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杠杆率高达6.26倍,远远高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其他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
(五)内部风险控制非常薄弱。一是现有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有较大的决策权,或以推举的理事长人为决策人,或以所有发起人为集体决策人。无论是哪种模式,都易陷入一言堂或无人作主的尴尬境况。二是部分互助社的制度建设及内部管控机制尚未完善,对于吸收互助金的利率、发放互助金贷款利率的制定较为随意,缺乏贷款风险控制手段。三是未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拨备制度。四是部分管理人员合规操作意识差。
(六)外部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各相关地区虽然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监管力量薄弱、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等问题不容置疑。重开业审批、轻监督管理的问题较为普遍。作为事实上的监管者,县(市、区)委农工办并不具备对金融业务的监管能力。
(七)利率水平较高,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目前部分互助社资金规模较小,为短期取得较高盈利,沿用了之前农村合作基金会曾经使用的高进高出方法,即高利率吸收互助金,高利率融出资金,不仅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同时其自身经营风险也大大增加。
二、对策建议
(一)停止批设新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严格控制现有机构规模。建议以适当方式要求全省各地停止批设新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现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为限,分步缩减控制规模,有效提高经营质量。对于符合条件且有必要设立这类机构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申报,获审批后,规范经营、归口管理。
(二)全面排查风险,及时分类处置。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如金融办或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现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一次风险排查,因地制宜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于符合“为农性、社员制、合作性、互助性、区域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明确由金融办或农委增设专门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严格界定其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定位;对于不能达到上述监管要求、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责成当地政府负责,采取稳妥措施,及时进行清理。
(三)鼓励、支持在乡镇一级增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定位明确,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开展业务,可以有效缓解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特别是在苏北地区应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等信用载体的创建工作,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强化舆论引导和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自治组织,而非金融机构,无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合法主体资格,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示风险,提高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