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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37 来源: 本站原创
 

  当前,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少数医务人员在态度、技术等方面的缺陷,也有部分患者对医疗工作的高风险认识不足、对疾病治疗的期望值过高,还有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医疗投入相对不足等体制机制性因素。由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医患纠纷居高不下的现象在一段时间内还将持续。

 但是,医患纠纷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阻碍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在医患纠纷处置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缺少具体、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适用于医疗事故的处理,而大量的医患纠纷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法律规定,但缺乏规范处置医疗损害相关的医患纠纷的条款;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包括我省)以平安医院创建为平台,积极探索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取得一些成效,但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基础,难以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有鉴于此,制定出台科学、合理、规范处置医患纠纷的地方性法规,已刻不容缓。

一些地方在这一方面已迈出坚实步伐。天津市和浙江省分别于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9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据了解,我省卫生部门于2010年提出立法建议,并起草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初稿,但到目前为止,该项工作仍处于省人大立法调研阶段。

建议: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加快调研、制订《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的进度,使该项法规尽快出台,指导和规范我省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切实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