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非公募基金登记和管理门槛的建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性基金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颁布,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在实施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许多省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降低门槛、鼓励发展、便于管理的宗旨,修订了地方管理办法,使民间基金会得以健康发展,为社会进步作出了更大的贡献。
本提案根据本人多年来运作基金会的体会和社会调研,就《条例》和《办法》中存在的问题,逐条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诚望省政府、民政厅及有关部门酌情采纳。
1、关于主管单位
非公募基金大多为民营企业设立,很难找到主管单位,所以大部分民间基金会无法登机,成为隐形基金会,这样更加不利于管理监督。许多省市现在已出台新办法,民间非公募基金不需要主管单位,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
2、关于法定代表人
《条例》规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民营企业主大多担任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成功后,很多人希望回报社会,创立基金会。钱是他们自己出的,本来就是不要利而要扬名,自己不能担任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既不能扬名,又不能放心。对于非公募基金,此条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建议取消。
3、关于年度支出
《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也就是说,加上管理支出,非公募基金每年要获得8.8%以上的投资回报或捐赠。这对于那些关闭企业,专心公益事业的人来说,根本无法做到。目前比较保险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年回报率大约5%左右。8.8%的回报率,意味着风险巨大。对于那些希望保住本金,长期回报社会的非公募基金,合理的公益支出应该是不低于4%,加上管理支出,大约在5%以内。
4、关于大额资金投资、支出报备制度
《办法》规定,超过50万元以上或相当于原始基金的五分之一的投资,应分别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其中超过100万元以上或当相于原始基金三分之一的,备案时需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意向协议书。基金会一次性公益支出50万元以上或相当于原始基金四分之一的资金,应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其中一次性公益支出100万元以上或相当于原始基金二分之一的资金,备案时需附加论证报告。
目前民间非公募基金的本金或年收入、公益支出均比十年前大得多,建议取消非公募基金的逐笔投资、支出备案,改为年终审计监督。否则民政部门根本忙不过来。
5、关于近亲理事数量限制
《条例》和《办法》规定,理事会中,近亲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对于一个家族性的非公募基金而言,这显然不合理。建议取消该规定。
6、关于监事派遣制度。
《条例》和《办法》规定,基金会应设一人以上的监事。对监事的派遣,非公募基金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受委托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主要捐赠人分别派遣。基金会设监事会的,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协商产生。
此条款根本无法执行。假设某一行业有1000家基金会,主管部门能派出这么多监事吗?建议取消该规定。可以由基金捐赠人和中介机构派监事。
7、关于捐赠者税前扣除比例
《条例》和《办法》规定,捐赠者可以凭捐赠收据在利润总额的12%范围内实现税前扣除。建议增加到30%,以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加入社会公益事业。
提案人:杨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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