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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39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10-30颁布,1994-1-1执行的《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鉴于该条例颁布时间长,尤其是不得安排加班的条款已经与当今形势不相适应,建议进行修改,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加班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也没有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加班的规定。

2、 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年轻人生长发育水平较过去有很大的提高,从事无职业危害的作业及非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适当加班对身体影响不大。

3、 江苏作为劳动用工的大省,劳动力资源较为短缺,尤其在当今更是如此。许多类似服装加工,电子组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都有一定数量的未成年工,而企业又是流水线生产,往往也会在国家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安排加班。如果不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则影响正常的流水线生产,而且绝大多数未成年工也自愿要求加班,因为加班收入较高。所以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加班这样的条款在实际中也是形同虚设,执行的也不好。

4、 浙江省以前也曾规定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加班,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

5、 据我们了解目前不允许未成年工加班可能仅仅只有我们江苏了。

综上,我们建议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修改,取消不得安排加班条款。建议修改为: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加班,应当征得未成年工本人和其所在工会组织同意,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