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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0 来源: 本站原创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呈上升趋势,艾滋病正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人犯罪案件也呈几何数字增长。据统计,我国约有70%的艾滋病感染者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如吸毒贩毒、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等。比如今年南京各区均发生了多起外地流动人口中艾滋病人入室盗窃案件或其它类型案件。但现在全国各地已设立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专门监区的地方很少,大部分地区缺乏对艾滋病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单独关押的场所和相关必备条件,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分子往往只能“捉捉放放”。这些艾滋病毒感染者被重新放回社会后,更加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犯罪,少数自暴自弃者甚至怀揣艾滋病诊断书,蓄意报复社会。这种“抓了很快就放,放了继续犯罪”的恶性循环,已经引发民众恐慌心理,危害社会稳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也指出,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在医院关押。因此,艾滋病人犯罪难以收押、服刑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难题。确实,将身患艾滋病的嫌疑人或罪犯与其他人羁押在一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艾滋病传播,出现重大卫生安全事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人犯罪虽有其特殊性,但也不应免于法律制裁。对此类犯罪“不得已的特别处理”不仅有损法律尊严,更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不负责任。



对此建议:



一、积极探索科学化管理模式,尽快制定对违法犯罪艾滋病人的收押管理办法,建立起对违法犯罪及涉嫌犯罪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有效管控。例如可以在看守所设立专门区域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艾滋病人进行集中关押,或另辟特别区域如安康医院对此类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隔离关押。



二、按法律进行管制的同时辅以人道救治,不让其流落社会,再度造成危害。政府应尽可能地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提供医治,帮助经教育悔改的一般违法人员回归社会,为其中生活困难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介绍力所能及的工作,真正使他们融入社会、有利社会。



三、在相关执法人员中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强化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提供完善的工伤保险待遇,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更要宣传倡导全社会关心帮助艾滋病病人,消除歧视艾滋病病人的现象,共同创造和谐美好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