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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0 来源: 本站原创


20121026,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并将于201351日起实施。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一亿,抽样显示精神障碍患者最高达到17.5%,其中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急需接受治疗。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占到总负担的1/5,预计10年后,这个比例将占到1/4。然而现阶段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具体表现为:



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精神科医师约2万名, 大概是每10万人有1.5名左右的精神科医生和2.65名的精神科护士,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以南京脑科医院为例,男性重性精神疾病病床50张,基本处于满床状态。共有医生5名,他们还要承担社区指导、教学科研、外出会诊等其他工作,实际管床的医生仅3名,护士12名,人手极为紧张。



二、精神病患者数量多,政府相关预防、治疗投入少。以南京市为例:目前南京市精神疾病总患病率占16%左右,其中至少有2万多重性精神病人,政府人均用于精防的拨款,远远低于血防、结防、麻防、甚至牙防,更无法与传染病防治相提并论。总共仅一百多万的基层防治补贴只能用于约2000名特困精神病人治疗,预防投入几乎是空白。



三、康复能力不足和就业歧视。精神病人出院后回到社区,由于社区条件的限制,并没有得到连续的康复服务。现实生活中,家庭的病耻感,加上许多单位对精神病人退避三舍,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普遍歧视和误解导致康复后的患者在寻找工作时四处碰壁。据北京回龙观医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出院后的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率只有15%30%。有些单位也只是名义上的就业,不分配具体工作,只是到月付给薪水。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从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等方面维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利益,有利于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进步。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精神卫生法》保障了患者知情同意等权利,特别在自愿性治疗被精神病强行收治等方面建立和明确了强制医疗决定权归属权。但在强调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同时,较少关注到该收治的不收治的问题,包括监护人强制出院的权利。



二、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但具体建设培养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精神卫生法》,保障患者利益,促进我国精神病预防、治疗工作的进步,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政府加大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加大这方面投入,包括对精神病院的投入、对精神病人医疗社会保障的投入和社区精神康复的投入。此外,随着公众对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的增加,《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人员的专业素养、人员配置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精神科医生和精神科专科护士的培养、扶持与保护,使更多人才进入并能留在这个领域。



二、坚持精神病的一级预防为主,普及民众的精神卫生知识。从幼儿教育到大学教育,必须制定一套连续的、可行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材料,由专业老师讲解,重视课程的落实程度。社区、单位也要强制建立心理健康培训制度,明确责任,并力求家庭、单位、社区、学校相互配合的循环运作。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卫生部日前公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15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全科医师或护士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



三、建立精神卫生专业社工队伍和社区工疗或农疗机构。在欧美国家,精神卫生专业社会工作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工师,往往是整个服务体系中最为庞大的队伍。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建立适宜精神障碍患者边劳动边治疗的工疗或农疗机构,由社工师带着他们劳动,美国的精神卫生专业社工师的人数已经超过了精神科医生、护士人数之和。但现在我国各地此类机构和人员非常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虽然我国社工队伍正在加速蓬勃发展,但在精神卫生领域几乎还是空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进行培养、资格认定等工作,使这一队伍能健康、快速地发展壮大,促进精神病人的康复。



四、《精神卫生法》是一部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一定要考虑当强制过程出现争议后的处理办法,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会出现利益冲突,以及当争议和冲突出现时,是否在民法通则框架下执行该法律,应否确立司法程序予以救济,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解释和解读。此外实行新法后,可能有更多应该接受治疗的人没有能接受得到(及时或彻底)治疗而出现社会事件的问题,政府部门要注意做好应对措施。因此真正执行新法之前,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吃透新法内容精神,在认识理解上统一思想,制定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或住院协议书等沟通细则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