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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0 来源: 本站原创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我省广大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省2008年颁布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整车性能标准、管理机构及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1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又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销售监管、备案管理、注册登记管理、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然而,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面广、量大和管理难,上述管理办法或意见在多数城市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管理条例以及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一时难以出台的现实情况下,本人建议先行制定和颁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条例》,使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1. 对电动自行车强制实行上牌照制度。尽管我省颁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要求,凡不在当年《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中的新购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登记上牌,但各地执行的力度不够或参差不齐,特别是面广、量大的老旧电动车,清理登记的难度更大,执行效果更不乐观。如果让这种现象得以延续,将有更多的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得电动自行车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因此,需要以管理条例的方式强化电动自行车上牌照制度,进一步明确旧车重新审核牌照的具体标准和期限,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坚决不允许上路,违反者予以查扣。

2. 对于电动自行车实行必要的年检制度和旧车报废制度。目前电动自行车不仅品牌众多,而且质量良莠不齐;已购电动车的随意改装和年久失修现象普遍,因无强制年检规定,基本上到不能再骑为止;有的废弃电动车经私人修车行略加整理后又重新销售。尽管《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中鼓励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但因未明确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此项要求形同虚设。因此,迫切需要以管理条例的方式,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年检与旧车报废的期限,进一步落实“以旧换新”、“召回改造”的补偿标准。

3.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年龄以及搭载人员或物品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电动车可谓是老少皆宜的交通工具,其中中老年妇女骑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为突出,一车接送2-3名儿童上学现象并不罕见。更加令人不安的是,目前市民甚至警察普遍存在同情“弱者”的心理,当遇到涉及电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时,基本上不去追究事故责任,多以机动车主花钱摆平了事。如果这种倾向不能得以扭转,不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而且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德和是非标准。

4. 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规现象的惩罚力度。目前,由于摄像头等现代化监控设备的普及和惩罚措施的有力执行,特别是严惩“酒驾”规定出台以来,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已取得明显效果。然而,尽管国家和地方均已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或意见,但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超速行驶、酒驾、乱穿马路、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法现象仍很普遍,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惩罚力度不够,因此需要以管理条例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电动车违规处罚方式,并加大惩罚的力度。

5. 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责任。除电动车面广、量大和警力不足等原因外,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不力的另一原因是未能将其列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以致部分警察懒于管理或视而不见。建议在机动车交通管理已取得明显成效的条件下,将其以现代化监控设备管理为主,以便抽出更多的警力进行电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将管理成效与单位及个人的业绩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