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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2 来源: 本站原创

随着大陆与台湾经济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台商在大陆违法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相关部门能够从保护两岸正常交往的角度认真对待,有力维护了法制的尊严。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台商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两岸间法律规定不一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些在台湾不认为违法的行为,在大陆却是违法的,一些在台湾仅仅作为轻微违法处理的行为,在大陆却是犯罪行为。

如台湾治安管理中往往采取“罚娼不罚嫖”的做法,而台商在大陆嫖娼却是必须接受处罚的行为。2009, 某台商在上海风月场所嫖妓被抓,上海公安局把公文直接寄给台湾警局。台湾警局表示,台湾罚娼不罚嫖,且大陆公文通常要通过海基会转交,现在收到公文实在是摸不着头脑。

又如,台湾对于枪支的概念解释明显与大陆不一样,在台湾持有仿真枪不被认为是犯罪,但在大陆却会被认定为犯罪;近年来,在深圳、苏州等地先后发现台商为出口生产需要而邮寄仿真枪被查事件,这些仿真枪往往不是高仿的,杀伤力也不强,邮寄这类枪支的行为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并不认为是犯罪,在大陆却是严格禁止与打击的。

再如,在台湾跨地区销售香烟等特定商品不认为犯罪,但在大陆则可能因为无准运证运输而构成犯罪。等等。

2009426,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互助协议》),是在《金门协议》的基础上由两岸官方授权机构签署的综合性区际司法合作协议,协议商定了在两岸区际司法合作的内容、方式与合作原则,但是对于两地明显差异的社会管理类法律还缺乏应对的有效办法,如何通过更好的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在大陆的台商及相关人员知晓两岸法律的差异,从而避免因不了解两岸法律规定的不同、不知法而导致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建议:

一、在台商集聚的地方,把宣传两地法律的不同纳入到“六五普法”宣传中,并制订详细的合格标准与检查措施,认真组织验收,以致确保落实到位。

二、在台商出入境时,进行法律差异的风险告知,形成制度,严防走过场。

三、相关部门在处理涉台违法犯罪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杜绝以认识错误为借口逃避惩罚,又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两岸法律的不同,对当事人确因缺少正确的认知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