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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3 来源: 本站原创
  

(提案内容)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主要靠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来保证,而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2002年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随着上海、浙江等周边省份新标准的不断出台,我省现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我省2002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简称《标准》)中存在以下问题:

1、原《标准》与我省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比,存在滞后性。如:《实施细则》对风险代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现行《标准》中规定“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协商收费的标准不得低于20%”等等。

2、原《标准》个别地方存在不合理性。如:“知名律师”收费可按基本标准10倍收取,过于宽泛,加之“知名律师”近十年从未再评选过。

3、原《标准》规定的刑事案件侦察阶段和起诉阶段为协商收费,审理阶段为计件收费,这样容易造成收费混乱。

4、原《标准》区别苏南、苏中、苏北设定不同标准,存在地区价格歧视嫌疑。

     5、周边省份均已修订且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收费标准。

为此,我建议如下:

1、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立即成立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工作小组,并立即启动相关工

 作;

2、另提四点具体的修改建议:

   1规定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

      原则;               

  2)引进计时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3)取消苏南、苏中、苏北三种收费标准的规定,实行江

      苏省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4)提高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