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内容):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主要靠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来保证,而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2002年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随着上海、浙江等周边省份新标准的不断出台,我省现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我省2002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简称《标准》)中存在以下问题:
1、原《标准》与我省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比,存在滞后性。如:《实施细则》对风险代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现行《标准》中规定“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协商收费的标准不得低于20%”等等。
2、原《标准》个别地方存在不合理性。如:“知名律师”收费可按基本标准10倍收取,过于宽泛,加之“知名律师”近十年从未再评选过。
3、原《标准》规定的刑事案件侦察阶段和起诉阶段为协商收费,审理阶段为计件收费,这样容易造成收费混乱。
4、原《标准》区别苏南、苏中、苏北设定不同标准,存在地区价格歧视嫌疑。
5、周边省份均已修订且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收费标准。
为此,我建议如下:
1、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立即成立修改《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工作小组,并立即启动相关工
作;
2、另提四点具体的修改建议:
(1)规定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
原则;
(2)引进计时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3)取消苏南、苏中、苏北三种收费标准的规定,实行江
苏省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4)提高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