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省各市均游荡着一批从事盗抢、吸毒等违法犯罪的艾滋病患群体,由于病情特殊和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对其有效约束管控和打击查处难度大,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据笔者了解,近年来,我省各地违法犯罪艾滋病人以及病毒感染者逐渐增多,这些人员主要以男性、少数民族、外省人员为主,主要参与涉毒、盗抢、扒窃等违法犯罪。其中很多作案人员已经不同程度出现了皮肤溃烂、发烧呕吐等症状,甚至伴有肺结核等其他严重传染疾病,安全风险极高。
而我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监狱法》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做出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各地的传染病医院虽然治疗艾滋病,但是由于受到软硬件条件制约以及担心临时救治违法犯罪艾滋病人会对其他病人及正常医疗秩序产生影响,对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集中收治。
由此,造成了针对违法犯罪艾滋病人以及病毒感染者监所不收、医院不治的情况。公安机关只能采取取保候审或所(监)外执行的方式处理。由于缺乏专门隔离收押及集中治疗等有效管控场所,艾滋病作案人员长期在外流荡作案,不仅挑战“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底线,更会引起社会恐慌。网上一度出现艾滋病人在公交车、出租车及电影院座椅暗藏吸毒针头、用牙签或滴血传播病毒等谣言。苏州、无锡及广州等地还发生利用艾滋病人讨债的案件。
为应对以上情况,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2012年省综治委制定的《江苏省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被羁押艾滋病感染者救治管控工作实施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加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被羁押艾滋病感染者救治管控工作,是新时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平安江苏、和谐江苏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十二五”期间各省辖市均建立相应规模的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和艾滋病人收治定点医院等专业防治机构,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艾滋病感染者进行集中收治关押,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地齐抓共管机制,担心艾滋病人向本地过度集聚引起社会恐慌,各地均不愿意率先尝试建立收押和治疗场所。
对此,本人认为,建立违法犯罪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强制隔离防治场所,必须全省统筹,统一部署,各地同步共同实施。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统一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全面完善卫生、民政、司法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加大对此类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和社会救助财政投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
2、统一部署。明确时限,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同步建立违法犯罪艾滋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强制隔离防治场所,做到在哪里发现就在哪里隔离收押,做到影响最小。
3、明确责任。要求各地以传染病专科医院为依托,划辟专门场所,设立艾滋病强制隔离防治场所,由卫生部门牵头,民政、疾控、公安等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对已经发病或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期满以及劳教部门拒收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联合防治救助、强制治疗、康复治疗和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流向社会。为公安、司法机关实行监视居住、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法律措施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