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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3 来源: 本站原创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11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和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对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规定不仅扩大了指定辩护的对象范围,而且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必须指定;加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对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也需要大量的辩护或代理律师参与其中。综合估算,这种公益性辩护或代理的数量将有成倍的增长,而这是目前的公益辩护或代理格局所无法支撑的。因此,建议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一支专门的公益律师队伍,以较好地完成法律使命,实现立法目的。

建立专门的公益律师队伍的好处在于:一是减轻商业律师队伍负担;二是从根本上提高公益辩护或代理的质量,改变目前绝大部分商业律师为生存计无法分心于公益的状况;三是培养一支与商业律师可以在敬业精神、工作能力等方面形成竞争的力量,消除法律咨询等方面乱相,促进律师队伍素质整体提高。

具体的制度设计如下:

一、关于公益律师的来源。目前我省乃至全国,法学院校众多,每年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源很多,可以在法学专业毕业的学士、硕士或者博士中,选择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者充任其事。选拔工作可以在组织人事部门的统筹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公、检、法、司、安等部门共同参与。

二、关于工作范围和职责。接受指定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如出庭辩护或代理;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承担当地的法制宣传工作;对各司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等。

三、关于人数设置。可以在每一基层司法辖区(如县)及每一司法层级(如中级、高级)各配备10名至20名,根据当地的需要作适度调整。

四、关于收入待遇。可由三部分组成:由政府发给基本生活性工资,由政府出资帮助交纳“四金”,在政府拨付的指定辩护或代理费用中按件提成。

五、关于办公地点及条件满足。可以在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办公,所需办公费用由财政单独列支,按人数测定。

六、关于管理。可归由司法行政系统律师管理部门统一直接管理;设立专门规章加以明确,如不得从事商业辩护(代理),非因指派个人不得跨司法辖区或司法层级服务,违法违纪予以开除;其余纪律等可参照机关人员管理规定予以设定;可以自由辞职;并建立办案机关反馈评价机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考核。

七、关于出路。可以将公益律师作为司法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储备库。首选是业务上成熟后成为商业律师;优秀者可以选拔为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的法务人员等;经历年考核符合条件而愿意一直从事该项工作者可服务至退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