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慎重执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奖励政策的提案
为鼓励计划生育, 200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006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明确对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持证的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这一政策在众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反响很大,据此我认为:
1、一次性奖励由企业承担,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按目前社保政策,企业须承担应发工资的32.7%社保金,如再支付此笔一次性奖励,必定会对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造成影响;特别是参与民营企业第一次创业的员工,目前处于集中退休年龄段,企业更加不堪重负。
3、加发5%退休金的规定,是国家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一种政策承诺。而现采用的一次性奖励政策,严重损害了人民利益,按人均寿命70岁,退休工资2000元/月计算,退休后人均存活10到20年,加发5%退休金,合计金额约为12000元至24000元,与奖励标准差距较大,对城镇退休员工明显不公。
我建议,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奖励政策应由政府兑现,支付金额尽可能按公开承诺的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