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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4 来源: 本站原创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社会组织数量每年以10%以上速度递增。截至2011年9月底,全省注册登记社会组织36249家(社会团体1926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622家,基金会359家)。尽管发展快,数量已逾3万家,全国领先,但江苏社会组织能级不高、结构不合理,社会组织亟需在承担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加强能力建设,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新时期的新要求



1、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明确了四个加快形成,其中指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2、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十八大闭幕当天,11月14日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其中指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由此可见,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对象。



3、江苏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上有了初步探索。2012年中央财政拿出两亿元,首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江苏各地报了240多个项目,最终有5个入选,每个可获50万元资助。这充分表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需要公共财政投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需要公平择优竞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等地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实践。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亟待加强



1、思想认识和意识观念没有到位。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意识比较薄弱;社会组织主动争取购买服务的意识比较薄弱。特别是那些带有浓重的官办或半官半民色彩的社会组织,习惯于被动地接受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而不是去积极主动争取。



2、没有形成制度性安排。近几年,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及政府职能转变或购买服务等有关内容,但是没有政策性、制度性的安排,更没有法律法规上的规定。



3、缺乏足够的政策扶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收入需要纳税,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需要明确的在于:一是新的服务项目推出后,如何认定免税与否;二是财政拨款的服务性收入是否要纳税;三是若可退税,那么如何操作。



4、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亟需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尽完善影响到承担购买服务项目的正常进行。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亟需进一步提高,不少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能级还不够,使社会组织的认知度、信任度、公信度处于较低的水平。



三、对策建议



1、以强化财政的公共职能为切入,搭建政府购买服务的平台和渠道。强化财政的公共职能,逐步把计划型财政转变为服务型财政,先在点上突破制度约束的瓶颈,对现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探索在公共财政框架中,拨出公共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社会组织创业初期的扶持和向其购买服务、提供资助和贷款贴息等。



2、以开展试点工作为契机,研究完善社会政策。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以及评估审计监管等。



3、以试行招投标为中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招投标机制:政府部门通过社会招标方式,实现择优采购;社会组织通过竞标,展开公平竞争,获得购买服务项目。项目发布机制:打造信息化发布平台,将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事先公布。项目征询机制: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征询次年购买服务事宜,社会组织就可提供的服务提出申请,申报项目计划书,经专家评审后予以项目确认。契约管理机制:用契约式管理或者一揽子购买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方法、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的监控和评估方法等。



4、以建立评估机制为抓手,提高购买服务质量。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评估考核机制,既有定性指标,又有定量指标,评价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绩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购买服务的高质量。



5、以公益性服务为重点,探索购买服务新途径。尽快出台政策,尝试公益性、福利性设施公办转民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运作模式,实现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逐步形成我省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互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