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现状
我省农民在因征地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与土地相关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虽然政府对失地农民给予了补偿,但由于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致使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价格损失、承包经营权损失、土地收益权损失、土地财产权损失、社会保障权损失和就业困难等多个方面。
二、保护我省失地农民权益的几点建议
城镇化道路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农民对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应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农民收益,缩小城乡差距,合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权益。
(一)高度重视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应从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高度,重视城镇化进程中存在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继续恶化的农村土地问题,合理解决地方政府与农民在土地权益博弈中的矛盾冲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公正,这是中国共产党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履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二)明晰农地产权制度。首先,应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产权关系,改变农地产权模糊的现状。建议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按份共同共有,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其次,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法律赋予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征收时,按照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农民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不因土地被征收而被剥夺。因此,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量化,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为杜绝各级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地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从立法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在列举的范围内行使。对于非公益性用地,只能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民利益。
(四)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应坚持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原则,严禁各级政府截留。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留取的补偿费使用应公开、透明,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使用范围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五)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建议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和听证制度,充分尊重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以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是否合理进行监督。
(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使他们的生活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七)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消除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机制,针对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阶段和文化水平,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同时,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八)建立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制度。当前,失地农民是我省社会的一大弱势群体,他们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力负担启动公力救济所需要的各种成本,包括金钱、时间、法律知识等。应建立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