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这项改革实施四年以来,对于规范政府收费行为,理顺税费关系,以规范的方式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起到了积极地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原有的“低油价”导致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向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但是,目前省财政对省内各市的成品油价税改后增量税费资金分配并未到位,使得地方财政承受了较大的对交通系统财政资金安排的压力.现以苏州市交通系统为例进行分析测算说明.
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前后对比分析(以苏州市交通系统的公路管理处为例)
在实施成品油价税改革前,苏州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行养路费超收分成机制。根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公[2004]71号文《关于2004年度实行超收养路费使用新机制的通知》,苏州市的超收养路费使用比例为3:7,即超收部分苏州市为30%,省厅为70%。按照该机制,苏州市2005年养路费超收实际分成款为5065万元,2006年为5725万元,2007年为5730万元,
随着苏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逐年迅速上升。若继续实行养路费超收分成机制,则2009年到2012年苏州市养路费超收分成款测算如下表 :(注:2008年超收分成款2009年下拨,以此类推)
|
年度 |
新增车辆(辆) |
超收养路费(万元) |
苏州分成款30%(万元) |
|
2008年 |
66027 |
9508 |
2852.4 |
|
2009年 |
94492 |
13607 |
4082.1 |
|
2010年 |
123555 |
17792 |
5337.6 |
|
2011年 |
118483 |
17062 |
5118.6 |
|
合计 |
402557 |
57969 |
17390.7 |
备注:按小轿车每年1440元/辆测算,此为最低数。
由上测算表可知,若继续实施养路费超收分成机制,则苏州市公路管理处2009年至2012年至少分得约1.74亿元的超收分成款。由于成品油价税改革的实施,江苏省财政厅至2008年来仅核定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的养路管理规费基数为2336万元,且一核四年未变。两相比较,相当于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少了1.74亿元的分成收入。
二、从成品油消费增量分析规费基数
近年来,伴随着苏州市经济的发展,公路、水路交通也得到快速发展,到2012年7月底,苏州大市范围内机动车保有量突破230万辆,驾驶人数量突破205万人。苏州现有机动车保有量,位列全国各大城市第六位。与此同时,成品油的消费量也与日俱增。统计部门提供了苏州市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2008年至2011年成品油销售情况,我估算了增量部分成品油所贡献的消费税及附加的相关数额,详见下表:
|
年度 |
成品油销售额(亿元) |
成品油年均估计单价(元/吨) |
销售额折算为标准成品油销售量(万升) |
与2008年相比增加销售量(万升) |
增量成品油所贡献的消费税及附加(万元) |
|
2008年 |
79.26 |
6750 |
14958.24 |
/ |
/ |
|
2009年 |
84.02 |
7075 |
15128.18 |
169.94 |
195.77 |
|
2010年 |
129.85 |
7640 |
21651.05 |
6692.81 |
7710.12 |
|
2011年 |
178.32 |
8700 |
26110.26 |
11152.02 |
12847.13 |
|
合计 |
471.45 |
/ |
/ |
18014.77 |
20753.02 |
由上表可知,自2009年至2011年,苏州市成品油的消费量比2008年累计增加约18014.77万升,该部分增量成品油所贡献的消费税及附加约为2.075亿元。根据2008年的成品油价税改革办法,新增税收收入“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然而自2009年以来江苏省财政厅一直没有对增加苏州市的核定基数,公路管理等规费仍然维持2008年度的基数。
三、成品油价税改革后苏州市交通系统规费支出情况
自2008年以来,苏州市不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运输服务能力,到2012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达13109.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535.1公里,路网里程数在全省保持前列。苏州大市范围内机动车保有量突破230万辆,位列全国各大城市第六位。车辆的迅猛增长,导致道路交通流量剧增。为了应对日益发展的交通态势,苏州市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公路的畅通。2010年还新设了苏州市超限检测站,增大查处超载的力度。增设了公路信息发布中心,大大推进了苏州市交通现代化的进程。与此同时,各项交通管理支出也不断增加,而江苏省财政厅核定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自2008年核定后一直未变.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财预[2009]46号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返还基数的通知》,核定苏州市本级的“六费”收入返还基数为15371万元,扣除集中金及五小养路费新区额度后,分配到苏州市交通局等四家单位的规费基数合计13411万元.苏州市交通系统成品油价税改革后规费实际支出情况作了统计,详见下表:
|
单位 |
资金用途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
|
核定基数 |
实际支出数 |
核定基数 |
实际支出数 |
核定基数 |
实际支出数 |
||
|
市交通局 |
四项费及五小养路费 |
6768 |
6911 |
6768 |
7027 |
6768 |
7142 |
|
市公路处 |
养路费 |
2336 |
4102 |
2336 |
5872.01 |
2336 |
7270.12 |
|
市航道处 |
航养费 |
1693 |
2111 |
1693 |
2956 |
1693 |
3337 |
|
市运管处 |
运管四项规费 |
2614 |
3734 |
2614 |
3317 |
2614 |
3930 |
|
合计 |
|
13411 |
16858 |
13411 |
19172.01 |
13411 |
21679.12 |
由上表可知,苏州市交通系统各项管理规费支出
鉴于各地交通快速发展的现状,以及交通部门各项管理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建议:尽快调整增加地方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的规费基数,落实对成品油价税改革后的增量税费资金分配规定,将应该返回地方的资金及时返还,以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确保地方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