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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6 来源: 本站原创
 

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爱“失独”老人的建议



民进江苏省委



201212



我省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省份之一。目前,独生子女累积率达74%,独生子女达1500万人,占全国独生子女总数的1/9。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失独”家庭),养老的矛盾更加突出。 目前,我省“失独”家庭中,49周岁以上有29000余人。这个特殊群体大都面临着生活、养老、医疗、精神上的现实困难和担忧。表现在:



、对“失独”家庭经济上给以的特别扶助标准仍然偏低



去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但这个标准还不足以解决这部分群众的根本生活困难特别是养老保障等问题,而且与兄弟省(市)当前新近出台的标准已有较大差距。



二、对“失独”家庭帮扶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衔接、完善



 “失独”家庭父母与民政部门救助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条件不完全吻合,“失独”家庭父母没有被纳入到民政重点保障人群并享受相关待遇。对“失独”家庭父母在养老、医疗、生活服务、社区照料等方面社会政策缺失。



三、对“失独”家庭的精神情感等特殊需求缺少帮扶的有效措施



 “失独”家庭的父母大都过了生育的年龄,无法通过生育再得到一个自己的孩子,失去的孩子大多为疾病或意外死亡,尚未进入老年家庭就永远“空巢”的事实让他们无法接受,一些“失独”家庭的父母经济并不十分困难,但精神上的空虚、寂寞、无奈始终无法排遣,其对“失独”家庭予以补偿、集中居住、集中养老等诉求尚无法予以解决。



 “失独”家庭是特殊历史时期、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特殊问题、特殊人群。根据我省现有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当前“失独”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省政府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保障和扶持力度。



一、加大特别扶助金扶助力度,进一步提标扩面



建议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对年龄在60岁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年老奖励对象范围,参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各设区的市规定)一次性奖励金标准发放2400-3600元一次性奖励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标准应该相应提升。



二、加大“失独”养老帮扶力度,参照“三无”和“五保”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在政府整体养老工作中增强对“失独”家庭的养老帮扶,出台相关具体规定,明确具体扶助措施。扩大优抚对象范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失独”家庭,提高一定比例的生活保障金。对“失独”家庭父母应参照“三无”和“五保”对象,由当地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免费安置在养老机构生活。选择居家养老的,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免费基本养老服务,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特殊照料。“失独”家庭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所需经费应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失独”家庭父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其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应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加大关心关爱力度,注重心理慰藉



在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各种物质帮扶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对他们特别是“失独”家庭父母的心理慰藉和精神关爱。应发动街道、社区、民间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对他们开展心理辅导、义务巡诊、免费体检、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特别应加强帮助“失独”家庭对生活现状的认同度,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大家庭,减少寂寞感;动员亲朋、邻里乃至志愿者来寄(托)养老人,让孤独的“失独”老人身有着落,心有依靠;依托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与“失独”家庭老人的亲情联系、牵手服务等制度。



五、支持“失独”家庭领养,鼓励再享天伦之乐



对有意愿进行领养的“失独”家庭,政府应在提供孤儿信息、办理收养手续方面给以协助,并提供适当的收养经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