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建议
民进江苏省委
2013年1月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作为经济和工业大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导致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压力巨大。江苏还是我国重要的工业经济大省,客观上必然要求以更大的力度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然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产业结构布局的多样性使得职业危害防治问题日益突出,这给江苏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难题。
我省企业总量大,从业人员多,工业企业25万多家,从业人员1400万人,职业病发病数一直位于全国前四位。据卫生部统计,2006年至2009年全省新发病数分别为814例、1099例、1032例和1105例,呈现出持续上升态势,而实际发病病例应该是报告病例的10倍。全省的职业危害涉及行业广,接触有害有毒作业人员多,职业病总量居高不下,新发病例持续上升,职业危害呈现转移扩散趋势,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时有发生。一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行业的职工数量大,全省职工有一半涉及职业危害;二是涉及职业危害的行业数量大;三是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中职业危害比较突出,例如苏州昆山市电子行业企业数量大,该市的GDP中50%有职业危害。目前职业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是化工、制药、汽车制造、矿山、机械、纺织、电子、冶金、涂料、家具、装璜和建筑等。防范职业危害重大事故、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职工健康权益工作任重道远。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全国范围内由安监、卫生、人社部门共同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以安监负责为主,卫生、人社部门相互配合来做),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的卫生医疗机构来承担这方面的工作。而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配合。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一大特点,就是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一、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则仍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第十七条规定“安监部门要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此条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及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管职责赋予了安监部门。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则仍表述为“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监管的职责依然在卫生行政部门。
三、第十八条规定“安监部门应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此条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管职责赋予了安监部门。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则仍表述为则仍表述为“涉及有害作业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参加。”监管的职责依然在卫生行政部门。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三是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四是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而我省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对此还未做调整。
此外在诊断机构的现场调查,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用人单位的责任、国内首次使用或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的鉴定办法等都做较大调整。
江苏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经济大省,同时也是职业病高发地区,当前职业卫生监管的行政管理职责已分工到位,然而江苏的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法规依然为2002年颁布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该条例与当前执行的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较大出入,已不适应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的实际情况。一些企业,特别是外企往往利用《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不一致的地方作为对抗职业病防治的法宝。如果安监部门去检查,他们说按照《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这是卫生部门的事;而卫生部门去检查,他们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安监部门的事。
所以修订《江苏省职业病条例》已十分必要,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一、立即成立由省政府法制办、安监、卫生、人社、环保等部门组成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工作班子。
二、组成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专家组,在充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职业卫生工作现状,立即展开调研。
三、调研的内容应着重在江苏职业病地域及行业分布现状,江苏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的瓶颈所在,江苏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等方面。
四、鉴于职业病防治涉及多个部门,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增加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内容,特别应明确职业病防治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