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是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创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根本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意义深远。在我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下,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全民医保大格局基本形成。但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1.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和不足并存。近年来,我省在实现医保险种和城乡统筹的衔接配套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尝试,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为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健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医保全复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基层医院事业单位工资制的确认,农村病员绝大部分涌进县以上医院,据调查,现在偏远农村居民生小孩都到县院接生;另一方面,本该在中小社区医院救治的城市病员涌入三甲医院,造成中小医疗机构病员很少。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乃至领导并不慌张,落得清闲,据了解,少数基层医院人员平时基本没事,年终考核或检查时,造本假病历台帐敷衍了事。
2.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体制亟待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村组转向城镇社区、农村居民转向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等也在快速转变,分人群建立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因政策不统一、制度不衔接、相互不能转移和流动等问题,影响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由于是以保险人的户籍和身份来决定参保的种类,各级政府对参加两种保险制度的补助标准不一致,参保人缴费标准不同,农村缴费低、城镇缴费高;两项制度由社保和卫生两个不同的部门操作,基础信息资料不对接,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地区、两个机构管理类似业务的局面;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不利于提高管理效能,也加大了管理成本。
“十二五”期间,将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多层次、多样化、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理顺关系,建立城乡医疗保险运行新机制。将分散在由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主管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集中整合到一个部门,组建我省医疗保险管理厅(局)及市、县城乡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统一指导、管理和承办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工作。按照理顺机制、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思路,建立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服务、协调、管理和保证金收取等业务和工作流程。同时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础上,研究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软件,确保经办机构管理高标准起步,高效率运行。
2.分类设档,以适应城乡不同参保群体的医疗保险需要。城乡之间、城市和乡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同一档次设定缴纳标准,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缴费标准可设定为 三到五个档次,以第一档为基本档,财政只按基本档补助,以体现公平。对应不同的档次设立不同的报销比例、大病统筹范围及对应就医层次,例如某种疾病,一档缴费者只能县以下医院就医,二档到地市级,依此类推,最高档可全国范围内选医,以体现公正。个人可自愿选择不同缴费档次,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按照缴费档次不同设立。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可由医疗救助资助最低缴费档次。为了体现人文关怀,特定的大病可上提一两个档次。
3.完善多元化的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并非保障形式的一致化,如果每一个公民得了疾病都要求到大城市、大医院就医,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将农村的医疗保障与城镇医疗保障纳入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消除户籍和身份限制,体现公平原则,形成城乡互通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新格局。在这种格局下,建立就近就医的制度,具体地说,住在大城市、紧靠大医院的居民,你不能强制他小病也要跑到乡下小医院就诊,相反,住在农村或郊区的居民,同样不能一点常见病,也要到大城市、大医院来小病大治,城乡大小医院要有科学合理的病员分布,才能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效果。建立多元化的制度,以适应农村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障需要,向农村居民开放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让一部分有经济能力的农民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医疗保障,从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的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尽管是边远农村,特大病也有进入特大城市、特大医院就诊的机会。
4.提高管理水平,让患者得到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在网络上建立我省各级医院分布统计,我省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各类病患分布统计,以及各县(市、区)各医保档次的的分布统计。搭建我省复盖全社会的导医平台。将线性规划(优选法)原理,用于指导医保实践,使各类疾病、各不同医保档次,都得到相对应的优选处理,使各类医院和各种医疗需求最大限度地相吻合,让医院“各尽所能”、患者“按需分配”。
5.适时调高各类医保的补偿标准,提高患者幸福指数。各级政府财政对医保的补偿标准,要与时俱进,随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的提高而逐年提高,不能一订不变。试点单位兴化市做法值得参考。兴化市劳保局医保中心主任万秀凤说,从2006年10月开始,兴化市对“新农合”补偿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增加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将患有各类肿瘤需放、化疗的以及患有肾功能衰竭需透析的,作为特殊病种,纳入大病范畴,其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二是提高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将补偿标准在2005年的基础上,普遍上调10个百分点,使可报费用最低补偿达到45%,最高补偿80%;三是依据新政策,对2006年1月至10月发生的费用实施二次补偿,最大限度地保障当期参合农民的利益,确保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去年10月,他们又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70元/年,在2006年的基础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医药费诊疗项目补偿标准、医药费报销保底限额等又作了进一步调整。这种与时俱进的做法收到了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