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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3-28 16:48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我省无锡北塘区、徐州贾汪区、淮安等地先后在一定范围内对部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进行了试点。这些尝试和探索对于进一步加快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从实践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领导干部财产公开缺乏独立的执行机关。财产公示是国家对公职人员廉政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在当前实践中,缺乏相对独立和权威的财产申报、公示的执行机关,而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这些部门在财产申报过程中权责不明,各行其是,缺少组织协调和相互配合,往往使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二是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缺乏相应的正确观念。不少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存在认识偏差,不愿主动进行财产申报和公开,一方面是认为财产公示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宜公开;另一方面是受“官本位”观念、官贵民贱等腐朽思想的影响,认为不需公开。

三是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目前,我国金融实名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尚不能有效掌握领导干部近亲属的家庭财产及其收入状况,使领导干部转移不法收入成为可能。按照现行规定,领导干部只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给组织,其财产情况只有接受申报的领导知情,对其余的人则一概不予公开,因此作为领导的下属、社会群众甚至班子其他领导都不知情,这种的对上不对下、对内不对外的申报方向,使得社会监督无从入手,失去了财产申报的意义。

四是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缺乏严格的惩处机制。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未详细申报财产问题应该受到何种惩罚。而实际生活中,财产申报也仅仅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里面的一项报告而已,并没有具体要求应该如何操作,应受到什么处罚。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推进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符合党中央坚定不移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意向和决心。为此建议:

一、转变领导干部财产公示的观念。现行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目标群体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也是权力资源、社会地位和自身素质较高的群体。财产申报公示既是对他们的约束,也是对他们的保护;其次要对新提拔、新任命官员实施财产申报公示,并将其作为官员升迁调任的基本政治条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最终使财产申报公示成为公职人员自觉自愿的观念和行为。

二、财产公示可采取“几步走”方针。为减少阻力,可以将财产公示分成“几步走”方针:第一,可以从“两新”(新提拔、新后备)干部入手逐步推进。从新考录、拟任职的公职人员开始实施,逐步扩大至所有的公职人员。第二,从部分领域如司法、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公职官员开始实施,逐渐扩大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第三,制定时间表,通过各种形式的试点,由点到面、由少到多,由局部到全面逐步推开。第四,可以分类公示财产的不同类别,从最简易的公示官员的个人劳动收入和劳务所得入手,逐步推开至公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同时,退休离职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

三、设立独立的财产申报公示机构。建议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关于领导干部财产监督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成立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独立性的财产申报公示工作机构,以设立在各级人大部门为宜,因为各级政府官员大都需要人大的选举和任命,或在纪检监察部门内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也可。并按照隶属关系建立官员财产档案,完善申报公示程序,保证申报公示工作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实效性。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权力监督机制迄今为止,很多腐败案件被发现,其线索都来源于公民举报,这足以证明公民权利监督的有效性。要发挥公民权利监督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各级各类单位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通过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网络监督等多管齐下,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管理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严格核查,对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

我省应将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作为干部人事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使之落到实处,不断积累经验,使我省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