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断加大协调、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年老奖励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年老奖励政策并不完全统一。由于奖励对象所从事的职业和退休时的职业状况不同,奖励方式、奖励标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享受不到奖励,造成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不平等和不公平性,影响了政府诚信,影响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年老奖励政策享受状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按照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机关、团体和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退休人员,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可以按照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
二是每月领取奖励扶助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规定,对省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每人每月50元(2011年已调至8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
三是享受一次性奖励。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对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给予2400元至36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目前,全省13市一次性奖励政策已基本落实。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给予奖励是提高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种有效的利益导向,也是对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和家庭福利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有效补充。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是基础、关键,更是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同样执行了计划生育的国策,理应在年老时平等地享有相应的奖励待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应因为所从事的职业和退休时的职业状况而产生不平等和不公平性。如果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本身存在明显不足,不仅无法促进公平,反而会拉大不公,引发更多的矛盾,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和谐稳定。让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能够均等地落实到每一个独生子女父母和家庭是诚信政府的职责。
为此建议:
一、建议我省出台统一政策,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将所有执行计划生育的人员纳入到年老奖励范围,只要是独生子女父母,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和年老时的职业状况,在年满60周岁后,都应按照相同的方式、相同标准享受相关奖励。建议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制订配套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二、确保资金来源。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当由政府财政承担,奖励资金来源可按中央或省级财政为主、所在单位承担一定份额的原则。亦可由省、市、县三级财政给予补贴;城镇无业居民的奖励资金纳入市、县财政,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投入或专项补助。
三、稳妥完善政策。根据目前的现状,一揽子考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制度设计,适时修订《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前两条建议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费渠道。具体执行时可以设定合理的政策衔接点,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实现政策的平衡过渡以及统一完善。奖励必须与国家大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捆绑起来,单靠人口计生部门难度很大,将来还会有后遗症。一定要考虑政策连续性,这关系到政府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