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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7 18:04 来源: 本站原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土地财产性收入不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属不清。一方面,农村土地四至界线不清、地名不统一、亩数不准确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纠纷不断;另一方面,一些没有发包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耕地、水面、山林、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实质上由少数村干部操纵,农民很难真正从中获益。二是权能不足。尽管农民对承包地、宅基地享有用益物权,但现有法律仍没有对其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作出明确允许的规定,土地权益的限制,加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农民手中的土地难以有效实现其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很难通过土地抵押等方式获得就业转移和产业扩张的信贷资金。三是土地细碎化现象严重。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按户分配,提高了农户生产积极性,但户户分割所造成的土地细碎化不但浪费了土地资源,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也降低和阻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和产出效率,影响了农民耕地种植的收益。

为了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建议如下:

一是建议农村土地主管部门,要加快土地的确权登记,明确农民财产权益。对于因历史原因不能明确“四至”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议通过确股、确利等方式明确农民权益。不光承包地要确权,农民的宅基地、房产、林地、水面、自留地等都要逐步纳入确权范围,通过确权防止随意侵害农民权益现象发生。对集体占有的土地或其他集体资产,要通过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或社区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股份量化到农户,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收益权、处置权。

二是建议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实行抵押登记的相关政策意见,充分发挥好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资本功能。

三是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能探索实行真正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做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工商资本、龙头企业等合作组建股份合作社。农民通过股份分红,获得高于租金的收益;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银行抵押(质押)贷款,获得发展资金;政府设立贷款担保贴息基金,对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扶持现代农业发展,以此形成农户增收、企业增效、政府满意的三方共赢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