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督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机制上的相对滞后,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从2006年起,我省职业病发病人数一直位列全国前四位。为了全面了解我省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状况,2010年以来,省总工会先后三次组织开展了全省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状况的调查。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涉及职业危害种类较多,监控措施仍显薄弱。在全省化工行业职业危害防治状况调查中发现,平均每家化工企业至少存在粉尘、有毒物质、高温、噪声、振动等3种以上的职业危害。其中,接触有毒物质的人数最多,占总数的26%,其次是高温和粉尘,分别为13%和11%。虽然多数企业对职业危害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但防控水平差别较大,防控手段尚欠科学,调查中发现有46%的涉及噪声作业的企业没有采取任何防控措施。
二是健康体检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监护档案建档率低。在参与调查的218069名职工中,参加岗前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的有87%,但离岗体检普遍被忽视,留下很大隐患。企业为在岗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共108357人次,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49%。
三是预评价制度执行不规范,源头防治不到位。参加调查的企业,对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全部开展职业危害预先评价的仅占38%,对部分建设项目开展预评价的占30%。40%的职工反映所在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是职工危害防治知识匮乏,相关法规普及率低。参与调查的职工中,40%反映所在单位没有或很少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42%不知道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规。
分析我省职业危害防治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业危害防治监管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由于职业病防治职能在短期内多次转变置换,造成了职能调整的滞后,影响了政府相关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会的监督职能,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易被边缘化。部分地区只重视安全生产,忽视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没有列入相关的考核体系。
二是企业防治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主要表现在:少数企业职工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超强度、超时间劳动,25%的被调查职工每天加班1至5个小时;部分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为降低生产成本,没有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别无良企业主不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对涉尘涉毒的职工采取轮换制,在发病前转换工作岗位,甚至有个别单位在发现职工患病或可能患病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解雇职工,逃避应负的法定责任。
三是职工行为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部分职工只重眼前利益,不惜以损害身体健康获取劳动报酬,往往在失去劳动能力后,才后悔不已。相当一部分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技能,不懂防护、不会防护、不愿防护。调查发现,有部分职工,即使企业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却嫌麻烦,不愿配戴。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考核机制。参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伤事故控制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健康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职业病发病率、职业危害事件和危害人群等控制指标,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同步计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统计上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统计分析,采取针对措施,及时预警防范,推动职业健康工作持续发展。
二、提高职工安全防范基本素质。通过开展职业健康专题培训等措施,普及职业危害防治基础知识,提高职工职业健康意识,提升职工安全防范技能,推动职工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防治的行为主体责任。2012年以来,省总工会制定了“百万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普及教育”五年规划,编写了《职工读本》,拍摄了专题光盘,制作了考试题库。截止2013年末,已免费发放职工读本3万余本,247.8万名职工受到了系统教育。建议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一定财政支持,划拨专项经费,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全面提升职工职业健康素质和基本技能。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会有权对“三同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职业健康职能的多次转变等原因,工会的参与监督职能被严重忽视,无法落实。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完善、落实工会群众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强化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支持工会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商并督促解决。2013年,省总工会与省人社厅、安监局、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职业危害高危行业企业深化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并拟定了三年推行计划,提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推行纳入到《各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全面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