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将“失独”家庭父母养老列入民政部门的管理范畴。按照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老龄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目前,民政部门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等6类特殊老龄群体都分别制定并实施了具体的保障救助政策,社会反响很好。建议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为“失独”家庭父母养老的职能管理部门,人口计生、财政、卫生等相关单位作为配合部门。具体养老政策的运作由民政系统统一扎口,按照行政区划,由乡镇、街道负责,委托基层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和服务。
二、制定“失独”家庭父母养老的社会政策。当“失独”家庭父母进入老龄阶段,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保障政策,在经济赡养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在生活照顾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在精神方面给予关心和慰藉。建议民政部门将“失独”家庭老龄父母纳入特殊老龄群体政府保障序列,按照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政策。具体建议:优先照顾到达养老年龄的“失独”父母进入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减免基本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非政府养老机构的,财政给予民营养老机构相应补贴;选择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造册,纳入社区对特殊老人的常规管理,财政酌情按人数给社区列支一定的工作经费,由社区为“失独”家庭老人集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在“失独”家庭老人失能或半失能时,由民政部门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介护补贴等。
三、扎口解决“失独”家庭养老一揽子具体帮扶问题。目前,我省人口计划生育系统已在全省实施“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当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年满49周岁,每人每月享受500元的生活补贴制,直至终老。该政策既体现生育补偿,又体现养老补贴,较好地缓解了“失独”家庭的生活困难。但养老问题不仅仅是经济补助问题,涉及医疗、保险等多个方面。建议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日常管理、养老、医疗、护理、就医绿色通道、精神籍慰、临终关怀等一揽子问题,避免造成部门交叉、政策重复、相互推诿,解除这个特殊人群的后顾之忧,尽可能使“失独”老人具有归属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扶助和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