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我省的一些地区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注意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特提出在我省督查公共场所禁烟的建议:
1、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专项管理、单位负责”的机制。“专项管理”就是由各级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进行专门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就是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2)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3)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4)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2、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3、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配备专项的督查员,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检查及予以制止,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5、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近三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6、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