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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9 15:45 来源: 本站原创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这也从另一角度,对各地方在海外人才的引进与聘用政策上的完善问题,带来启示。

近年来,国家鼓励大力引进海外人才为国服务,并取得很大成绩,大多数海外回国人才为推进了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看到,很多从海外引进人员,只身一人回国服务,有很大事业心,从感情上,这些人才回国服务和创新创业值得敬佩。另一方面,也看到,地方在引进海外人才方面,尤其在引进创业人才方面有指标考核要求,只对引进人才的业务水平进行初步考核,仅能从学历等方面,来了解一个人,并不了解人才的个人德行,有没有做过不利于国家的事情等方面的了解和把关不够,因此,在重要科技项目的资助发生很多大家不愿看见的失误。

事实上,回国服务与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中,有多种人才层次:不少人才确有真才实学,怀抱报国理想,放弃外国国籍,回国创新创业,这类人才,应一如既往的、满腔热情地支持和帮助他们的发展。 还有一类人员,持有外国护照,家庭和子女均在国外,他们回国主要原因是在国外已很难发展,甚至混不下去,到国内来淘金。有些地方科技园,为了吸引更多人才和考核要求,过度包装引进人才;有些海外创业人才,把国内在引进人才的鼓励政策作为“空子”来钻,到处传授所谓从政府获得项目资助的经验,并不认真履行承担资助项目的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有些人员被聘为责任专家,已深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很多敏感部门,涉及敏感的产业和科技战略信息,掌握重大项目的发言权。

理论上他们确实是华人,但在法律上他们是外国人,曾为所在国宣誓效忠过的,其中,占一定比例的回国人员,由于持有外国护照,在做事方式上,无所顾忌,很容易突破做事的底线,给国家和地方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而且,事后,有些人一走了事,还很难追溯!不仅他们随时可抽身走人,而且即使运气不好事发了,他们的家属和转移在外的财产仍然有着很高的保障,换句话说,现行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对其有些无可奈何!从现代政治伦理的角度来讲,家属和财产的转移也说明,有些人不愿意把家安置在国内,对中国的未来没有期待,对这个国家没有信心,一个对国家没有信心的人,又有什么资格在这个国家做最重要的工作呢?更别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因此,一方面要满腔热情地欢迎海外华人为国和回国服务,但同时,也要在政策与制度设计上,防止少数持有外国护照的回国人员,利用地方积极吸引引进人才的政策空子,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伤害国家、地方和单位利益,有些人被聘为重要部门的责任专家,甚至已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经济敏感部门和战略规划,这对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战略和公共信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在对海外人员的引进与聘用政策上,应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他们的引进和岗位聘用,在政策上建议有所区别对待:

1、对高层次海外回国创业人才:应按照国家政策给予相应的经济待遇和创造良好的创业条件。但是,在涉及国家和地方战略敏感事项,要有制度上的制约。在世界范围来看,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有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欧美国家,在涉及国家和地方产业、科技等战略发展领域,必须只能聘用持有本国护照的公民作为战略专家,不会聘任非公民的人员。

2、对于一些重要敏感岗位,比如,涉及产业和科技规划方面的战略与责任专家,必须明确由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担任,持有外国护照人员只能担任顾问。在他们放弃外国护照、成为中国公民以前,不能聘为重大项目负责人,也不能聘为责任专家。虽然,某些岗位不涉及公权力,但是,直接涉及国内的产业和科技战略,这种岗位,不该由外国人掌握!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评选中,明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仅能聘为外籍院士,就是这个道理。

3、对于持有外国护照,子女和配偶均在国内的人员,来苏创业,在经济政策上,应给予国民待遇。但是,在政治待遇和重要敏感岗位上,还是要有所甄别 区别对待。

4对于海外引进人才创业项目评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优惠和照顾,但不能作为先决条件,要制止各地方科技载体对海外人才的过度包装,甚至在经历上的造假。这种做法损害创新创业的氛围,造成不公平,浪费国家有效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