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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9 15:45 来源: 本站原创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根据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实施。但从目前改革情况看,部分县级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特别是一些敏感性问题如基层监管机构设置及编制问题尚未得到明确,很难达到高效有力地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改革目标,基层食药监督管理部门也有可能成为受到责任追究的高风险部门。

一、当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暴露的主要问题

1.监管编制数缺乏刚性标准。大多数地方规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含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监管所)行政编制数在25-40人左右。按照这样的规定,难以根据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确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总数(行政编制、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事业编制),难以合理确定县级局(含稽查执法、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基层监管机构人员编制。

2.基层管理体系的规定过于弹性。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是地方政府负总责,改革要求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而同时规定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监督稽查机构可直接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也可按乡镇或区域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并且要求按照调整划转后的人员编制等情况研究确定派出行政机构。这样的规定导致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对是否设置乡(镇、街道)基层监管所、设置的基层监管所是按照乡(镇、街道)设置还是分片按区域设置,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3.监管力量有可能在改革中再次被削弱。本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少地方从县级工商、质监、卫生系统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划转的比例,远远低于三个部门在实际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职责期间的实际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数,将很可能进一步弱化监管力量。

二、完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建议和意见

1.提升对食药监管工作艰巨性、重要性的认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现实情况是:一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对象高度集中,监督管理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二是在前置性审批逐步减少的情况下,食品药品事中、事后的监管任务更加繁重,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滞后,监管能力落后,监管力量薄弱;三是食品药品的特殊性、重要性,监管链条长、范围广,长期面临群众关注度高、期望值高,管理风险高。因此,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群众中大力呼吁食药安全监管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促使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这项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2.保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考虑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发展状况、食品药品监管任务量等因素,兼顾考虑行政区域面积、交通等因素,按照精简效能、权责一致、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按照行政执法队伍监管对象之间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可以借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含在乡镇街道的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万分之三的标准,明确人员编制。

3.建立统一健全基层管理体系。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的规定,明确在乡镇一级统一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派出行政机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双重管理。同时挂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4.规范县级局直属机构设置。借鉴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规定,参照现行的县疾控中心设置的规定,统一明确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级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