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由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进行的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并存,省高院出台相关文件,更加倾向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案由已统一为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实施以来,医疗纠纷处理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比例逐渐升高,但医疗损害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一些问题:
1、鉴定主体模糊,机构良莠不齐。虽然省院和省卫生厅于2010年10月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医疗损害的鉴定委托医学会组织,但还存在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参与鉴定,与法医临床内容不符。鉴定机构存在人员资质、经验、水平不足的问题,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不严谨,整个过程无录音、录像,无法对结论提供质证义务。
2、鉴定过程缺乏透明,鉴定期限缺乏强制。
鉴定机构隶属于卫生行政机构,专家组绝大多数来源于当地医疗机构,中立性广受质疑。患方不恳配合、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不认可形成争议,导致鉴定中止,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
3、鉴定业务狭窄,委托事项粗放,真实性缺乏规范。鉴定报告缺乏对医疗行为的过程分析,鉴定结论简单,对过度检查、治疗和护理期、康复期、休息期三期评估业务尚未开展。文检鉴定只能进行形式审核,不能对是否属伪造、篡改,是否属内容矛盾、错误,是否属格式不规范作出明确的实质性鉴定。
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建议:
1、明确鉴定主体,提升资质水平。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专业性和科学性,保证整个司法程序公证,参照国际惯例做法,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由医疗专家评判,规定医疗技术鉴定倾向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完善鉴定硬件,包括一些录音录像设备,确定遴选专家成员的一整套严格的机制,包括选任、考核、绩效评比等,建立当地常任鉴定专家库,引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进入,注重培育和引进医学、法律复合型人才,增强鉴定公信力,切实保障司法审判顺利进行。鉴定结论采取专家署名,明确不同意见;采取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提高鉴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科学定位损害鉴定,严控鉴定期限。医疗损害鉴定应定位于司法鉴定,为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官提供专业帮助,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符合诉讼规律,为判案法官提供依据,平息医患双方失衡心态,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严格限定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中各环节的时间期限,对各环节中出现逾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找出原因并妥善解决,确因患方家庭困难无法交纳的法院应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创设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制度予以解决。
3、完善鉴定内容,完善文档鉴定体系。范围及鉴定结论的表现方式。鉴定内容需要明确医疗行为符合规范情况、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与可能存在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适时出台包含医疗致残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出台相应文件,明确病历文档真实范围,包括文档表面真实和内容真实。对因医患双方各自原因所致文档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明确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