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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9 16:05 来源: 本站原创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市场监管链条进一步明确划分,以分段、分类、分责的方式安排多个职能部门进行齐抓共管,有效地提升了食品行业监管力度。但基层工商执法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阻碍和影响。主要表现为五大问题:

一、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处于监管盲区。《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分解为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三方各自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分工监管不同的领域。而部分单纯经营食品冷藏(不存在对冷藏食品加工、销售行为)的经营业户,因无法将其归属于生产、流通或餐饮领域,导致三方均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对其进行许可,在食品冷藏行业中存在前置审批许可盲区。

二、食品小作坊和临街摊贩缺乏监管依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但目前地方性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尤其对食品小作坊和临街摊贩无明确规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均无法给予前置把关,流动经营过程也缺少有效监督。

三、季节性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难规范。威海市以海带为主的多数海产,每年大量的初级产品需销往外地,而由于海水养殖业户无法取得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无法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上市经营主体资格。同时,质监部门认为,他们只负责管理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生产者,鉴于海带加工的季节性特点,多数加工企业规模都不大,且经营期限不固定,不符合食品生产者的相关要求,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四、农村集贸市场散装食品监管较难。由于农村地域广阔,食品加工经营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有相当部分副食店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销售过期食品和无认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厂名的“三无”散装食品;同时,部分食品生产及加工点工艺简单、设备简陋、生产环境较差,产品质量控制无任何措施,购进价低质次的原料,如反复使用炸制后的油、二手火锅料等;路边店、无照经营店、夜啤酒摊点、露天烧烤食品卫生条件差,部分露天小吃摊点餐具、饮具、容器未消毒,存在安全隐患。

五、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出现两难局面。1.由于个别特殊行业存在的许可盲区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法获得前置审批许可情况的存在,导致相关市场主体无法获得入市许可资格。2.法律法规要求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中必须审核相关市场主体提交的前置审批许可,方可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两方面共同作用,使相关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登记手续时面临两难而受阻,三方许可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在办理相关行业登记注册工作时,经常面临市场主体的质疑而造成尴尬。

为进一步确保《食品安全法》执行到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优质产品,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冷冻冷藏业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工商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清理无照经营,确保主体规范。全面排查冷冻冷藏无照经营行为,同时,要坚持疏堵结合,积极引导督促符合条件的食品冷藏行业经营者及时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日常巡查监管机制。

二、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大量存在,是中国国情和地方实际所决定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前置把关,规范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经营。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要加强与食品加工、经营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确保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做到监管信息共享,季度性食品初加工流动环节渠道畅通。既要加强工商系统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又要加强与卫生、食品药品、质检、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部门之间整体优势。

四、针对农村地域广阔,食品加工经营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的问题,应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同时,鉴于行政执法区域广,执法时间比较集中等,应加大执法装备和经费的投入,并对执法车辆、证据保全工具、执法经费等作出明确要求,以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薄弱等诸多现实问题。

五、加强工商局注册登记监管,按照“依法、优质、高效”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管与提高服务质量并重。对基层的各种复杂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解释规定,制作细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疏堵结合,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异常登记,加强日常监管,强化部门联动,依法打击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环境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