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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0 16:22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1号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

这一规定,看似严谨,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有以下弊端:

第一、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首先,在实际借款过程中,一方面债务人为了取信债权人,不会明说是个人举债,或会说成是家庭举债;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了规避风险,也需要债务人确认为家庭债务,使债务偿还多一份保障。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几乎不可能出现。其次,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和目前的实际生活经验来看,婚后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制的习惯还没有形成,而且整个借款过程,作为夫妻中非举债的一方很难知情,因此,要求非举债方来完成举证责任,也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

第二、变相剥夺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知情权。夫妻虽然由婚姻关系而形成财产的混同,但在人格上来说都有独立性,可以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举债人有意伤害夫妻另一方,隐瞒真相,在夫妻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举债,这样的债务也被视为共同债务,就变相剥夺了非举债方的知情权。

第三、隐性助长了高利贷和非法债务的合法化。近年来,随着公安部门抓赌力度的加强,赌博转向更为隐蔽,更加“专业化”。再加上高利贷的推波助澜,赌博的规模也更加巨大化。那些赌头、开设赌场等赌博“专业人士”为了逃避打击,企图将赌债合法化。具体的做法有,一是强迫欠下赌债的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多为专业的标准文本,内容多为借款、货款等合法债务;二是债权人往往是那些赌头或赢家引荐的案外人而不是赌赢或抽利的人。其特点是举债人与债权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互不认识,借款有银行转账凭证以掩盖原来的现金交易;且此后催债的不是债权人本人而是那些赌头或赢家直接或派人催要。三是安排欠赌债的人向专门提供赌资的人借高利贷还赌债,专门提供赌资的人通过银行把借款转账给欠赌债的人或欠赌债人指定的账户。“专业人士”往往雇有打手,欠赌债的人迫于淫威不敢不从。事后凭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等将债务人诉诸法庭。对于这类债务,夫妻中举债方一般都会隐瞒另一方或根本无力对抗。法院囿于证据规则和契约精神,而夫妻中非举债方往往完全不知情,再加上赌债产生时,当时的赌博行为已经结束,面对“专业的赌博人士”,这对于非举债方来说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举债责任,因而往往被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一个家庭不仅要受到赌博的危害更因夫妻共同债务使非举债方乃至孩子和老人受到双重打击,危害极大。这个过程中法院无意中帮助了赌博“专业人士”,使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综上所述,从体现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合意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遏制高利贷和非法债务合法化的现象出发,建议在民间借贷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尤其是在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和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