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年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伴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和经营规模扩大,其对资金的需求远远大于传统经营农户,涉农贷款“卡脖子”、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出,实现“四化同步”,迫切需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现状
(一)融资渠道狭窄,以银行融资为主
通过对460家样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源性融资渠道的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和单一,以银行融资为主。来源于农信社、农商行等一般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达到了54.78%,远高于其他融资来源。来源于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占比加总仅为12.61%。四类经营主体的外源性融资渠道中,比重最大的均为银行贷款,占比均超过50%。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多样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要素的投入增大、农业科技化和机械化程度提高,资金需求规模相对较大。如前期土地流转费用,建造标准化棚舍等资金投入,以及学习先进农业科技的前期投入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融资需求大额化、融资期限需求更倾向于中长期、生产性融资用途更趋多样化、综合产权抵押融资需求旺盛的特点。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满足程度低,资金缺口较大
调查显示,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和远远得不到满足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满足程度较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普遍存在着资金缺口,普遍在10万元以上。
(四)银行贷款受理份数占比高但实际发放金额占比低
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申请贷款情况分析,约有三分之一的申请银行未受理发放,即使发放,总额也只有申请数的50%。可以看出,不仅银行受理未发放贷款的份数缺口较高,而且银行受理未发放的贷款金额缺口更高,经营主体实际获得的贷款金额占申请金额的比重并不高,融资需求未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二、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对策
(一)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
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大中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发展熟悉农村、立足农业、面向农民的小微型金融组织。积极组建并发挥小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型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同时加强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从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形成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体系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奠定基础。在新一轮确权颁证时实施由过去“单一的承包经营权证”改为“承包权证和经营权证”两个证,这样既有利于引导传统农户将其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有助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流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向银行贷款,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的运作。筹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农村各类资产的变现流通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试点,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产权融资平台。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自身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并改进自身的管理方式,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构建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以提高自身经营情况的透明度和金融机构的认可度。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加强管理和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对政策导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关注度,增强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以提升整体实力,提高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的认可度。
(四)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快量身定制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涉农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因地制宜开发、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强化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改革。扩大贷款的规模和期限,适当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额度和担保贷款额度,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还贷来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优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政策等外部环境
1.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应以政策性保险为主。通过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以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等措施以覆盖涉农金融风险。二是实行农业保险机构的多样化。可以创建商业保险公司,合股保险公司,大中小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三是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承担和分散部分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转移过来的投资风险和产业化经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补偿受损农民的利益,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归还,形成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2.完善信贷补偿机制。加大对专项贷款设立保证金的力度,扩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保证金的规模,扩大信贷补偿机制的范围和力度,政府采用资金担保的形式,财政出资为金融机构支农信贷做担保,或者建立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公司帮助农民进行信用担保,以分散和减少金融支农信贷的风险,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3.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覆盖面广、真实性高、时效性强的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提高对社会信用的约束力。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各金融机构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的数据库;构建一个良好的地方信用环境;为新型农业主体的的融资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