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和市场化配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互补,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对地方经济的影响日趋加深,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省份,我省也相当活跃。
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原因诸多,但主要可追溯为:一是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不足,融资条件相对较高;二是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正常投资收益偏低;三是民间借贷交易成本低方便灵活。合法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这种情况是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事实。
但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演变成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是非法的民间借贷并达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分歧意见较大。如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案就引起了社会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广泛关注。此外,正常合理的民间借贷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得因民间借贷关系易产生民事纠纷,甚至演化为恶性刑事案件。
在此情况下,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健康发展,建议能否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个人征信范围管理,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反应个人负债信息。
具体可采取的措施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到登记窗口,就其借贷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保证方式等进行登记。登记单位可以为:1.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登记民间借贷;2.成立独立的第三方征信公登记民间借贷;3.也可以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专门登记民间借贷行为。登记过的债权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根据登记顺序依次受偿,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登记时可适当收取少量的工本费用。登记过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供后面依法查询的金融机构、个人等查询,也可作为依法保全、追讨债权的依据。如此可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信用风险和诱发民事刑事案件的因素,有效杜绝非法集资。让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的同时,使民间资本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