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江苏制造业的碳排放占全省的 90%以上,这一特殊的经济结构使其在节能减排、发展碳金融市场时需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省内制造业企业中。2013年6月,省发改委将苏州(苏南地区)、镇江(苏中地区)、淮安(苏北地区)等 3 个国家级低碳试点城市列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城市。各试点市对低碳城市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探索,如镇江的城市碳排放核算与管理平台于2013年8月投入试运行,并首创对投资项目实施碳评估、开展碳考核;而苏州昆山率先针对外资企业需求,对企业供应链上的企业开展了企业“碳盘查”行动计划等。但我省碳权交易试点中碳金融面临着以下问题:
1.对“碳金融”认识相对匮乏。目前,我省整体上对CDM项目和碳金融的认识不是很到位。截止到2014年9月7日,全国范围内CCER项目提交备案申请中,江苏只有12个,与湖北、新疆、广东等存在较大差距。因为在碳金融方面的意识不强,加上碳金融市场机制不成熟、监管措施不到位、缺少相关的放贷标准及内部实施细则,这些都抑制了金融机构开拓碳金融业务、企业争取碳金融信贷的积极性。
2.省内碳金融市场不完善。目前我省碳金融相对滞后。首先,碳金融交易起步晚、发展慢。省内最早的环境能源交易平台在2012年12月才正式启用,其主要业务为碳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废弃物交易等。其次,碳金融交易品种偏少。目前我省的碳金融主要服务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等,碳交易产品中缺乏碳掉期、碳期货、碳基金等碳金融衍生品,难以满足多样化投资需求。最后,碳金融交易制度不健全。省内在碳金融市场交易制度设计、交易技术保障、交易平台网络支持上不够规范,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碳排查与碳足迹等咨询服务缺乏公允的市场认知度,平台信息发布系统性、时效性差,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省内碳金融交易的参与率。
3.省内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江苏省的碳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省内主要银行在碳金融方面创新动力不足,与国际同业交流与合作较少。在“绿色信贷”方面,缺乏具体的信贷指导和风险评级标准,为碳金融市场提供各种专业报务的机构如碳信用评价、碳审计、碳交易法律、碳交易保险等中介服务机构也比较少见,缺乏专项投资的减排项目以及进行碳信用交易的基金。
4.碳金融专业人才稀缺。碳金融、碳交易所需要的专业机构及专门人才不仅要熟悉国际上通行的碳交易规则,还要了解减排单位所在国、具体项目隶属区域在认证标准与程序方面的区别;能够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评级并提供恰当担保;针对性地为不同客户推荐有差异性的产品。目前,省内有这种能力的综合性金融机构与相关复合型人才寥寥无几。
5.相关的节能减排制度滞后。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对废气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对象仅是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政策设计有漏洞,一方面,节能减排的政策体系不完整,像绿色建筑等在研发推广、碳预算支持等方面政策缺失;另一方面,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绿色税种,相关生态补偿财税补贴金额随意性大。缺乏推行节能减排的中长期总体规划。不少政策缺乏长远考虑,未能统筹安排,甚至相互矛盾;而一些已过时的规定未及时修订或调整。节能减排的补贴结构与方式不尽合理。目前,有关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与能力建设以及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在节能减排任务繁重的形势下,我省应利用好碳交易这一调节手段,更好地平衡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与收益,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鼓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产品研发创新,促进区域内碳金融发展。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政府应完善推动碳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机制。首先,要加强低碳法制建设。既要激励扶持低碳产业或项目、碳金融创新等,又要对碳排放、碳权交易中的不法行为进行有威慑力的惩罚。其次,要培育碳金融交易体系。政府应通过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气候变化数据库等手段促进碳金融交易规则和惯例的统一;通过加大投入鼓励银行创新并有序竞争,通过宣传使企业意识到CDM机制与节能减排所蕴含的商机。再次,制定并完善碳金融扶植政策。政府应统筹碳金融制度,成立专项基金支持“绿色信贷”业务,为其提供利息补贴;同时可适当降低CDM、CCER等碳交易项目的税率或延长其免税期,通过规范排污权抵押等推动低碳企业IPO或发行公司债。最后,要建立并完善碳金融市场。我省应结合自身试点,探索发展碳排放权配额制以及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努力构建一个既能辐射长三角、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低碳交易市场。
2.金融机构应加快碳金融创新的步伐。一是拓宽绿色信贷。银行要加大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通过绿色保险、碳指标或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为相关产业或项目提供便捷的碳信用产品、碳排放权风险管理等金融创新服务。二是尽快与国际规则接轨。我国正在积极倡导绿色金融以推动金融业向适应低碳经济发展转型,国内的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是大势所趋。三是要提高碳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减排企业提供全面化金融中介服务,同时建议发起并设立碳基金,集结中小实体资金进行CDM项目等的投资。
3.组建碳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和人才队伍。江苏要发展碳金融必须培养自己的专业人才。首先,需要政府和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人才培养机制,围绕碳金融业务开展系统性培训。其次,对金融机构与相关企业的在职人员,要本着“边干边学边培养”的思路;不断加强其低碳经济、低碳金融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近期也可以考虑从海内外引进具有低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作为后备。同时,金融机构还要逐步构建能够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团队,并在银行内部设置专门部门处理融资中的风险评估等问题。
4.加强碳金融的省际及国际交流与协作。建议省内金融机构借鉴发达国家在碳交易机制、碳金融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省份的低碳经济合作,探索与兄弟省份在学术、研究机构、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关系,加强技术交流,引进先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与提高能效等技术,以便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