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工作重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非法行医却一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条:
1、违法行为日趋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无证行医主要分布于城郊结合部和城中村改造周边的民工集聚区,无证行医者主要来自民工的家乡。近年来,非法行医活动在街面等显眼位置已基本绝迹,而是转移到比较隐蔽的高层出租房内,而且采取不设招牌、隐藏药械、看病只看熟人不看生人、白天关门晚上开诊及安排人员放哨等逃避执法查处。
2、执法手段有限,无证行医违法成本低廉,非法行医打而不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无证行医有三种手段: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行医者逐步摸索出“反打击”套路:无证行医现场往往仅几张旧桌椅、几个空药盒,无证行医人员待监督人员出现即推说是串门的亲戚朋友,转眼就溜,而卫生部门无权限制人身自由,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基本上是不可能实施,有时明知其藏匿药品、器械,也限于手段缺乏无发执行,导致非法行医者违法成本极其低廉。卫生部门能做的只是一而再、再而三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在查封和取缔场所后张贴的封条和公告也会在执法人员离开后被撕下,反复取缔而又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虽然设定了非法行医罪,但这是一项后果罪,没有造成后果,司法部门也束手无策。一旦造成人员伤亡,无证行医者往往关门溜之大吉,给公安部门抓捕也造成很大难度。
3、聚众阻碍执法现象增多。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个别无证诊所进行取缔时,尤其是对当事人查扣没收的药品较多,一些外来人员便纠集附近老乡阻挠现场执法,严重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对医托缺乏有效的惩处机制。对于群众举报医托行为,卫生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要求,只能对于其雇佣医托的非法行医地点进行查处和取缔,对于构成行骗(诈骗)的医托本人则归口公安或工商部门处理。
5、卫生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虽然依据《江苏省市辖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人员配置不少于辖区人口(常住人口)的0.6人/万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承担着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管理、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监管任务,且大都多年未进人员,造成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影响和制约打击非法行医力度。
6、药品流通渠道管理缺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药品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批发药品。但是,从目前收缴的非法行医药品品种和数量来看,大部分非法行医者都储存有种类齐全、数量巨大的药品,这说明药品采购环节存在严重监管漏洞,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受利益驱使,擅自出售药品、药械给无证诊所。
7、部门配合的综合协调机制不完善,使打击无证行医工作难以形成合力。无证行医的打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卫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仅靠卫生部门一家的力量,或者任何部门的单兵突进都难以取得实效。
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从部门负责上升到政府层面直接抓。公安、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卫生等多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遏制无证行医现象。
1、形成政府部门齐抓共管新格局。建议各区成立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打击非法行医等市场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政府办、政法委、卫生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打非办”常设机构,负责“打非”日常工作。明确政法委、公检法和财政、卫生、综合行政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工商、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各街道、园区管委会等各自的“打非”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联席会议、联通信息、联合整治、联手办案和各部门、各街直设1名联络员等制度,促使“打非”工作延伸到方方面面。
2、以部门合并为契机,整合基层执法力量。联想到各区即将面临的食药监局的重新整合,笔者以为,可将“黑作坊”“黑诊所”“黑餐馆”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统一扎口管理,将基层的市容执法队伍、质量监督队伍、食药监督所、卫生监督所、工商所、物价所等执法力量整合为市场违法行为查处综合队伍,既有效地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又有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等,在不增加编制,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同时,可大大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3、将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医保范围。外来务工人员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但是他们大部分以打工为主,收入低,到正规医疗单位就医成本较高,手续繁杂,且没有纳入医保范围。如果政府联合企业一起将他们逐步纳入医保范围,同时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向所有有证医疗机构延伸,会有效减轻外来务工人员的诊疗成本。
4、大力推进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改造,让无证行医者无处行医。无证行医人员的行医地点基本上是租用城郊结合部的低矮破旧老房子,原因是所处地段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租金便宜,行医成本较低。我市中心地段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基本上已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况,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大力推进会让无证行医者无法承当相应的房租,提高行医成本,动摇无证行医存在的基础。
5、公安部门积极介入,对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察。一是加大对因非法行医已受过二次行政处罚或因非法行医被判处过刑罚,又再次非法行医嫌疑人的监控力度。二是对非法行医房屋出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非法行医房屋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理。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的流通企业和非法采购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予以查处。
7、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医疗机构在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卫生部门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执业的行为。
8、人口与计生部门按照职责,着力查处非法行医单位的“两非”行为。相当一部分无证诊所有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是造成我市出生性别比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计生部门应加强与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打击无证诊所的“两非”违法行为。
9、任务落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处。各区对各街道、管委会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制定实施《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考核评分细则》,采取日常、专项、年终考核等,其考核结果与评比先进和奖金挂钩,做到奖惩分明。各街道可对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上报,并同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工作,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纳入街道年终考核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