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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6 20:57 来源: 本站原创

案由: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建议

提案人:王娟 (共青团界别)

内容:

一、社会培训机构现状

随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广大求职人员希望通过培训,学习更多的知识,掌握更多的技能,不断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因此,大量社会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以盐城为例,截止2014年底,全市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465个,其中非学历教育机构129所;人社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121家,主要从事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余工商、文广新等部门也审批成立了众多的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各类院校和公办培训机构的有益补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些培训机构面广量大,如何进一步规范他们的培训行为,成为各职能部门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二、社会培训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设立门槛低,培训质量不高。各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不一,总体来说,门槛较低。受利益驱动,一些素质不高、办学条件不足的也想方设法挤进来,把培训机构当作产业来办,忽视培训办学规律,淡化培训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部分培训机构自身投入不足,办学设施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部分培训机构培训特色不鲜明,很难为特定人群提供差异化的培训服务;部分培训机构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故意夸大师资力量,进行虚假宣传。

2.机构多而散,监管难以到位。目前各类培训机构绝大部分规模都不大,数量众多,分散各地;由于涉及部门多,有些部门没有执法机构,工商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成立后无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有些咨询机构实施虚假的培训行为,甚至有些无证机构违规进行培训,利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公安部门难以取证,打击力度不大。

3.违规成本低,震慑作用不强。对一些含金量高的培训项目(如针对建造师、执业药师、安全员等人事考试项目的培训),有些培训机构为招揽生源,承诺“一条龙服务”,帮助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伪造假毕业证书、假职称证书、假工作经历,帮助考生在考试时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收取高额费用。对这些资格类考试违纪违规者,处理只是取消当次科目成绩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三、对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建议

1.完善政策,加强引导。将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违规违纪的培训机构降低诚信等级,严重的亮黄牌、红牌,并向社会公示,让社会监督,引导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到诚信等级较高的机构参加培训。

2.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主管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审批的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吊销许可证;对无主管部门或没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违规培训的,由工商部门查处,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机构,由工商、公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对投机取巧的考生,人社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处罚力度。

3.政策扶持,培育品牌。发挥社会培训机构公益性职能,严格控制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对一些资质条件较好、诚信等级较高的培训机构,给予优惠政策,降低税收,对紧缺型的培训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扶持他们做大做强,形成品牌效应,提高质量,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从而不断规范培训、考试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