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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7 16:06 来源: 本站原创

近年来,我省艾滋病人及其他严重传染病人违法犯罪现象逐年上升,成为影响社会治安较为突出的问题。由于目前一般的看守所、监狱缺少对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犯罪人员羁押和监管的条件,监管场所为降低收押风险,减轻监管民警的压力,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对收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大多对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犯罪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或监外执行等变通措施。即使收监羁押,也面临着关押能力有限、羁押成本过高、缺乏专业指导等困境。由此,引发了一些艾滋病人等群体犯罪后有恃无恐重新犯罪,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形,使公安机关陷入了“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据调研,2013年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抓获艾滋病人犯罪5人,4人取保候审,4人中反复作案的有3人,其中1人反复盗窃超过30起,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

为维护法律尊严,加强法治江苏建设,我省应尽快建立专门的1+X“医疗看守所”和“医疗监狱”。为此,建议如下 :

一、加强立法研究

对有关艾滋病等特殊人员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研究,针对该类犯罪人员的羁押地点、羁押方式、劳动改造的场所、医疗经费保障、医务人员配备以及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问题进行研讨、给予明确介定。

二、创新关押模式

借鉴有关省市的经验做法,创新艾滋病等特殊人员关押模式,对全省监管场所进行规划设置,构建1+X集中监管模式。即在南京建立一个专门的“医疗监狱”,集中关押全省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人的已决犯,“医疗监狱”应按照传染病医院和监狱的双重标准进行建设;在地级市(或几个地市共同)设立X个羁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医疗看守所”。此种集中羁押场所,不是在看守所内设立独立监区,而是与医疗机构相配合,如在传染病医院附近设立羁押、监管专门场所,配备监管人员,既避免单独监区关押成本过高的问题,也便于对艾滋病犯罪人员及时治疗,还有利于负责羁押和监管人员的安全防护。

三、处理好几个问题

一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加强公、检、法、司、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运行模式、联系制度和工作职能,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形成齐心协力抓艾滋病等传染病人违法犯罪的防控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监管场所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是加强财政保障。将艾滋病等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防治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解决关押场所建设、医疗设备配置、防护设施更新、疾病治疗及公安民警、司法民警特殊看护监管经费补贴等问题。

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根据月均羁押特殊人员的总数情况,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民警或由医疗、卫生等部门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对集中关押的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治疗管理。加强对监管人员培训和管理,在监管民警晋职晋级、福利待遇方面予以优待,打造敢于监管、善于监管的监管队伍。

四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科技强警,在监管羁押场所安装先进的监控设备,运用科技手段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监室内的活动进行24小时监控,切实掌握狱情动态。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供艾滋病人使用的医疗和生活用品,应尽量使用一次性的,并严格按规定处理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