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不仅是家庭稳定的纽带,更承担了将来父母养老的重任,是一个家庭的希望。由于学生风险意识不足、自理能力较差等原因,近年来在校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呈多发趋势。目前,对在校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置,主要依靠学生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无论学校是否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由于家长丧子后的巨大悲痛和对子女在精神、经济上的依赖,以及补偿要求与现实的落差,家长与学校双方很难达成一致。而部分家长在“多闹多得”示范效应的影响下,经常选择聚众、施压等手段,向学校索要更大的利益补偿,巨额赔付已成为学校“难以承受之重”。
现实是,在校学生一旦发生意外死亡事件,无论是大学生的公费医疗还是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无法解决因此而产生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而针对学生平安险、校方责任险,以及针对职校生的实习生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虽然对意外死亡相关内容有所涉及,但由于商业保险的性质所限,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此外,由于我国商业保险采取的是自愿参保原则,学生家庭只有通过个人购买的方式,才能使保险在学生个人保障中的作用得以发挥。而意外死亡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少家庭保险意识低,且商业保险赔付标准低,难以满足意外死亡学生家长的心理和经济需求。因此,在校学生商业保险参保率一直比较低。一旦事故发生,没有参保的学生家庭得不到任何补偿,只能寄希望于向学校索要,从而形成了“越闹越有”的恶性循环。
为此,建议我省设立学生意外死亡互助基金,作为强制性商业保险的合理补充,给予困难家庭多一层社会保障。这对于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保证学生合法权益有着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
一、设立在校学生意外死亡互助基金的意义
在校学生意外死亡互助基金是指在现行医保制度和各类人身保险之外的,针对在校学生突发性意外死亡事件的一种互助性救助制度,是对学生或其家长等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救济保障的有益补充。设立在校学生意外死亡保险基金无论对学生家长、学校还是社会,都有着积极意义。
一方面,互助基金能及时给予死亡学生家长一笔补偿金,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慰籍作用;另一方面,互助基金能够解决家长因学生死亡要求学校负责而给予赔偿的资金来源问题,可以有效缓解学校与死亡学生家长的矛盾冲突;此外,互助基金通过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以救济人的身份出现,可以让受伤害的学生家长平心静气地了解到事件的真实原因,从内心真正接受事件的处理结果,从而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校园。
二、互助基金的构成和保障范围
一是明确基金的组成结构。建议由政府牵头, 教育部门经办,采取由财政拨款、学校出资、社会团体捐助等方式,组成互助基金会;二是明确基金的资金构成。由政府每年按比例划拨一定的专用资金作为基础,再由各学校以会员单位的身份,每年从各自学校的管理经费中划拨部分资金作为会费上缴基金会,同时发动社会组织进行募集捐款,互助基金会专款专用。三是明确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包含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所有注册在校学生。学生因寒暑假等原因离校期间发生死亡,从人道主义出发,基金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学生一旦毕业,自动脱离基金保障范围。
三、互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一是各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救助标准,加大各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和民办院校的支持力度,减轻学校参加基金的负担。二是优化捐赠激励机制,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向互助基金捐款;三是制定基金管理使用条例,确立基金救助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基金管理机构,由政府授权委托专业投资公司实施互助基金的市场化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并提高基金申请和支付的效率,确保保值、增值。四是定期接受专业机构的监管和审计,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公开基金收支情况和审计内容,以确保专项基金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