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教机构商业化运作成分太大。不少早教机构还会为了投家长所好,忽视教育的科学性,随意编制课程;对2~3岁的婴幼儿开设“数学”、“英语”等课程,拔苗助长,违背孩子的正常成长规律。
二、早教机构强势地位突出。处于弱势地位的家长们在选择时基本没有调查该早教机构是否具备资质的意识,更没有对收费进行协商的权利。早教机构和家长签定的格式合同里面也不难发现众多倾向性的霸王条款。
三、早教机构教育质量没保障。以南京市为例,近三成的早教从业人员无相关资格证书。同时由于目前缺乏对幼儿早期教育的整体指导规划、早教行业也缺乏具体的行业标准,致使每个早教机构都自由发挥,自编教材和课程,至于教授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无从考证。
四、早教机构归谁管不明确。早教机构基本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而教育部门审批发放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是教知识或技能,早教不在这个范畴。南京市80%的早教培训机构都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注册,而不是到教育部门去审批。其原因在于,到工商部门注册的门槛要低于到教育部门去审批。但在师资、教学内容等方面,工商部门难以对其进行专业监管。
为规范幼儿早期教育市场,打击以教育之名纯粹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教育部门为管理责任主体。明确教育部门对于早教机构的设立、收费、教育标准、师资质量、安全设施方面承担审批监督考核责任。严格执行所有早教机构都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备案方可营业的准入制度,坚决打击以商业机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逃避教育部门监管的行为。同时,建议教育部门设立专门的早教监管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和接受群众举报。
二是要尽快研究制定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的课程设置和评价体系。课程设置应该从全面提高婴幼儿的综合素质出发,不仅要满足其智力发展,也要促进其在体力、情绪、审美等方面的发展。
三是加强其他政府部门对早教市场的监管力度。工商、物价、消防等政府部门同样需要肩负起对早教机构日常运营的重点监督责任,共同促进我省早期教育事业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是宣传、引导群众正确看待早教问题。早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性与社会认同度,但并不是孩子成长的必须和唯一的途径。对于日趋增长的追捧并夸大早教作用、早期教育贵族化的社会风气,我们应作好宣传工作,用正确的舆论引导群众,积极避免助长早教市场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