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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1-27 16:07 来源: 本站原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当前,全国新一轮大规模棚户区改造正在实施中。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这些棚户区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因此,做好棚户区改造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取得了良好成效,改造了广大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多重效应。在20136月颁布的《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目标任务》中,我省提出目标: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改造。但是在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我们同时看到,一些矛盾和困难日益突显。特别是经过第一轮棚户区改造后,很多国有工矿棚户区由于位置偏远、开发价值低、市场运作空间小,成为了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中“最难啃的骨头”,面临诸多难题亟待解决。主要有:

一是资金缺口难填补。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为“中央给一点、地方补一点、企业拿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运作一点、个人出一点”,但现状却是“点点都缺钱”。目前,中央棚户区改造资金补贴标准偏低,省级财政补贴不足;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大都是老企业,自身负责较重;棚户区改造的居民多为收入较低家庭,自筹资金能力弱;银行贷款渠道不畅,房开企业不愿介入。如:南京新工集团承担了市政府新型工业发展和先导产业投入,以及106家关闭企业2万名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年均支出4.5亿元,较大的资金缺口使集团基本无法承担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是土地资源难协调。由于很多国有企业地处偏远,进行棚户区改造需要在城市异地安置。还有些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甚至出现了与市、区规划之间冲突的情况,导致拆除棚户区原址重建几乎成为“空谈”,无法落到实处。

三是优惠政策难落实。国家虽然提出对棚户区改造加大信贷支持,但现在项目和职工都很难贷到款。由于是划拨土地,住房没有使用证,职工因此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企业虽然可发行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但由于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资产状况要求很高,很难有企业达到条件。

四是安置矛盾难调和。当前,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由于企业无行政手段,因此遇到分配安置矛盾时难以调和。棚改后,数量众多的不属于棚改范围内的各类职工,如退休职工、有户无房人员、集体户、空挂户、终解合同人员等群体,都要求企业分配安置住房,无理诉求让企业无法应对。加上一些职工期望高、怨气大,很容易就成为了社会矛盾的触点和燃点。

五是改制企业难管理。有些国企集团包括国有企业棚户区和改制企业棚户区两部分。由于改制企业为独立法人,自行管理,平时与集团少有联系,集团对这些企业没有相关控制权,因此改制企业基本不能按照集团要求出资进行棚户区改造,但是,这些企业的棚户区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南京新工集团所属的改制企业棚户区共11家,涉及3623户,占到棚改任务的一半多。

因此,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必须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破解难题,将棚改这项惠民利民的德政工程做好、做实。自2005年起,辽宁省率先在全国实施了大规模棚户区改造,经过近十年的运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得到了国家领导和建设部的充分肯定。以科学发展、科学棚改为特色的“辽宁模式”对于江苏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因此,省台联结合我省实际以及赴辽宁调研的有关情况,对推进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纳入总体规划,改由政府为责任主体。由于国有企业受到自身条件限制,无力协调解决棚改面临的各类矛盾,极大地影响了棚户区改造进程。因此建议,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各市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改造任务,以政府为主导,强势推进,使资金、规划、设计、建设和分配等方面更有利于资源整合和工作协调。在棚改中,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范围内的土地,无偿转让给所属区政府。企业负责积极配合各区政府,做好前期摸底、调查和维稳等工作。棚改成功后,后续管理全部纳入属地社区归口管理。

第二,增加财政补助,多方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各类补助,省、市、县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从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保证筹措资金到位,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用好用足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切实加大棚改的资金补助和投入力度。

第三,加大供地支持,创新突破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注意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对接,避免发生冲突情况。对于地处偏远、缺少市场运作空间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进行“异地捆绑”,出让土地时将棚户区改造土地和城市商业开发项目同时出让,促使开发企业“捆绑开发”,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使棚改工程入民入心。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做好棚改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同时也要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建议各市成立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棚改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协调,对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建立责权统一的运作机制,每周召开调度会,及时议定具体问题,建立快速决策机制;组织党员干部深入棚户区,通过与贫困户“结对子”等多种方式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采取干部包片、党员包户的办法,层层落实包保责任,推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住房分配要做到“六公开一监督”,即分配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分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平分配;加强对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确保棚户区居民“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棚改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安置方案编制、补偿水平确定、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我省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