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越来越多地进入维修期。按照法律规定住房维修资金的性质是用于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损毁而进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因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涉及到市民切身利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但目前普遍存在一方面各地维修资金大量积存,另一方面房屋质量问题频发,但住宅维修基金申请使用手续繁琐,业主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的现象。
2008年2月1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些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但《办法》对如何使用规定得较原则,且难以操作,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等条款很难实施,原因有多方面,如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不规范,没有正常行使权力;楼盘空置率高等,因此,大量过了保修期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修缮时,无法动用住宅维修基金,影响到了业主的居住质量。
建议:
1.增加对“双三分之二”条件适用的例外情况,即:业主申请住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经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步鉴定、或者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房屋确实需要维修的,申请住宅维修基金可以不受“双三分之二”条件的限制,但房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申请的数额和用途。
2.地方政府应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细则》,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并对过了保修期且缴纳维修基金的商品房公共设施(如外墙、道路、电梯更换),需定期维护、更换的,《细则》中应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受“双三分之二”条件的限制。
3.加强对住房维修基金监管,管理使用部门应将每年基金使用、收益等事项向小区业主公示。
综上所述,只有规范、合理、便捷地使用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才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住房维修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真正地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