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以环境保护为主旨,不具有行政权力,不以营利为目的,近年来在宣传环保思想、参与环保活动、推动和帮助政府实施环保政策、监督和帮助企业关注环保等方面逐渐显现优势,其数量、规模、作用及影响力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目前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主要有5种:一是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环保组织;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三是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四是社区环保志愿者团队;五是依附于其他组织的环保志愿团队。民间环保组织在发展及参与环保中依然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
(1)鱼龙混杂,公信度不高。一是民间环保组织注册门槛依然较高,导致很多组织直接成为“地下组织”。二是民间环保组织到底是什么性质,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三是个别民间环保组织目的不纯粹、资金募集渠道不成熟、服务方式难以被接受、服务效果短期内难以体现、财务不透明等,使企业和民众对民间环保组织产生了不信任感,拖累民间环保组织整体公信度下降。
(2)资金不足,活动受限。民间环保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收取会费,部分来自社会成员和企业捐赠、以及国内外大型企业环保基金资助。目前我省由于国家对公益捐助企业的财税鼓励政策支持不足,社会层面对环境公益捐助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加之民间环保组织提供有偿服务获取生存资金的能力又相对较弱,导致了其经费严重不足,缺乏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无法开展大型活动,发展受到制约。
(3)问题不少,难成气候。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公益团体进一步归类可分为官办型和草根型两种,其中官办型机构设置接近于政府,工作流程官僚化,志愿性、自治性不强。草根型民间环保组织,其成员绝大多数来自企业员工、高校学生、退休老人,偏重公众参与的普及型,但缺少具有带头作用的专业人士;同时其自发性、志愿性也导致组织结构粗糙、规模偏小、组织松散等缺陷。
(4)单打独斗,缺乏协同。环境问题的暴露具有个别性特点,也就是意识到或发现环境问题的主体是个人或是某个组织,而尝试去解决这个环境问题的也往往是个人或某个组织,忽略了挖掘环保组织协同的潜力,落入单打独斗的境地。
(5)缺乏支持,参与不足。多数由政府部门发起成立的环保民间组织缺乏活力,而其他民间组织则缺少政府的支持,独立活动能力弱,吸引民众参与的能力差。政府倡导不够,公众环境意识和志愿服务精神不高,对民间环保组织地位与作用缺乏认识,民间环保组织自身对外宣传不力等,也导致公众参与环保民间组织活动热情不高。
为了进一步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公益团体运营的正规化和合法化,建议各级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制定管理条例。条例制定重在规范、引导,要求注册备案,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服务对象和范围,规范资金设定管理和执法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只有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才能把真正的环保组织和所谓环保组织区别开来,才能让真正的环保组织可以维护自己的声誉,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才能让环保组织在合法的范围内,团结广大热爱环保事业的人民,与政府一起,公共肩负起保护环境的重任。
民间环保组织以宣传环保、保护环境为最高宗旨,是对政府在环保方面职能的补充,服务对象是全体民众,他们的存在有利于将环保的思想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毛细血管,这是政府工作难以做到的,但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他们的发展和运作,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保护。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登记注册条件的放宽、资金的支持、使环保组织获得捐赠的渠道畅通、项目审批手续的简化等。其中,重点是在政府层面上确保相应的财政列支。各级政府部门设立小额资助基金,加大对各类环保组织的扶持。鼓励环保民间组织积极争取与政府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活动,将一些环保项目或某些大型环保建设项目的部分工作通过竞标的方式委托环保民间组织实施,通过适当的市场运作,使其在非盈利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资金来源,保证组织的正常运作。提倡企业捐赠,并对给予环保民间组织捐助的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
(3)合理利用,突出引导协调。
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有一部分百姓缺乏对政府的信任,不愿参加政府组织的环保活动,而环保社会组织则正好填补了这一部分空白。作为管理者,政府一是要帮助环保社会组织进行宣传,让更多公众都加入志愿者阵营,使环保志愿者群体迅速发展壮大;二是要突出组织协调,理顺各环保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将这些组织串联起来,形成合力;三是要引导带动,引导这些环保社会组织致力于保护环境的各种志愿活动,避免这些组织被某些带有特殊目的的利益集团所利用,走入煽动群众反对政府的歧途。
江苏民间环保组织众多,形式和内容多样、成分复杂,要使组织更加规范,建议应从完善制度、合理设置机构、专业化、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几个方面进行指导。一要在遵守国家相关章程外,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制定适合自己的工作、活动制度,做到组织活动有序开展。二要指导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特别要考虑到专业的划分,发挥志愿者的最大效用。三是加强环保民间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社会各界有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大学、社会办学、培训和辅导研究机构等渠道,定期为环保民间组织提供培训和辅导,使其获得一定的环保专业知识,将组织的发展纳入正轨,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四是指导民间环保组织内部建立监督机制,以保证组织领导人的清廉、组织资金的运用得当,监督机制条款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拟制并须获得相当比例会员代表的支持才能通过,监督机制条款具体内容根据团体和组织的经讨论协商确定。
(5)加强监督,培育诉讼主体。
即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明确,环保社会组织今后将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但不是所有组织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必须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作为主管部门,政府必须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监督,培育优质专业环保公益社会组织,保证其满足《新环保法》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在本地区环保组织中树立公信力,今后承担起环保事件公益诉讼主体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