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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22 17:31 来源: 本站原创

社会办医是指由社会出资开办的医疗机构(即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与公立医院不同的经营模式,其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需要针对当前社会办医的发展现状,分析制约社会办医发展的关键问题及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本情况

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 2015年常州市医院总数为49家,其中公立医院19家(38.78%),民营医院30家(61.22%)。民营医院中,综合医院18家(60%),所占比例最多,专科医院9家,分别为妇产(科),肛肠,骨科,眼科,口腔,美容以及中医,康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营医院在经营性质方面,非营利性医院7(23.33%),营利性医院23家(76.67%)。其中股份制医院9家(30%),合伙制1家,私人医院20(66.67%)。编制床位数方面,0-50张的医院20(66.67%)50-1008家(26.67%),100张床位以上医院2(6.67%),民营医院平均编制床位数为50张,远低于同期公立医院平均床位数。

二、存在问题

1.数量多、规模小,大部分综合医院推行“大专科小综合”的办院模式。原因主要有:第一,大部分民营医院建立时间短,尚未收回前期投资,没有更多资金扩大规模。第二,大部分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局限,导致医疗患者少,没有进一步扩大规模的需求。第三,现行管理制度制约着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综合医院设置的专科较少,综合医院名不副实。

2.人才资源普遍不足且很不稳定,人才结构多呈两极化。大部分民营医院的技术与业务骨干由公立医院退休老职工担任,中青年业务骨干严重缺乏。民营医院人员与公立医院相比,在职称晋升、培训、科研、论文发表和选优评模等方面事实上存在差距,使得民营医院年轻医生在掌握医学技术或取得相关证书后更愿意去公立医院。

3.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医保定额结算标准差异较大。常州市大部分民营医院已纳入医保。调查发现,民营医院医保定额结算标准以3000/床,同等级公立医院的医保定额标准达到万元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医院的发展并减少了众多投资集团与投资人对健康服务业的投资兴趣。

4.大多为营利性医院,其服务功能低、业务量少。调查发现,非营利性医院7(23.33%),营利性医院23家(76.67%),民营医院中营利性医院远多于非营利型医院。常州市民营医院的平均总诊疗量、出院人数、病床周转次数、病床使用率远低于同等级公立医院,业务量不足同等级公立医院的的10%

5.地方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调查发现,鲜有公立医院在职技术骨干在民营医院开展多点执业。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公立医院骨干人员担任科室相应领导或其他管理职位,存在较多顾虑而不愿开展多点执业。民营医院负责人反映,民营医院所开具的税务发票与公立医院有明显差异,其使用无法满足其所需。尚有部分医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土地使用、银行贷款方面等一系列问题。

6.民营医院口碑不佳,存在诚信危机。73.6%的居民不会选择去民营医院就诊看病,前三位主要原因依次为担心上当受骗、医院医疗技术不高、医生技术差。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民营医院缺乏法律意识,存在不正当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包装“所谓的”专家、夸大疗效、过度医疗、不恰当的承诺等。民营医院中一些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学生只有学历证书,而没有资格证书,也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这给民营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

三、政策建议

1.充分认识发展社会办医在健康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其次,社会办医会引入竞争机制,其快速发展可打破公立医院的服务垄断、技术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立医院的竞争意识,促进其服务与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加快现代医院管理体系建立。第三,社会办医可进一步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弥补政府办不好、办不了的领域和地区,形成优势互补的多元办医格局。

2.注重顶层设计,在发展健康服务业中构建综合支持体系

在金融政策方面,支持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融资可以其收费权作质押,可利用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土地政策上,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土地置换收益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后,须全额用于医院建设。

在财税政策上,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并由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机制。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允许各级政府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助等方式,扶持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

在价格收费政策方面,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各类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

3.遵循市场规律,注重实效,积极促进社会办医问题解决。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范医疗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提升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