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当事人的直接诉讼成本,在很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考虑的重要因素。除特定情况下诉讼费可以缓免交之外,大部分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需要预交诉讼费。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判决后,若原告或上诉人胜诉,法院应退还其预交的诉讼费。但实践中诉讼费“退费难”,一直是很多当事人和代理人关注的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也强调:“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上述规定,除上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外,对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退还并向败诉方追缴。
虽然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遇到很多障碍和困难。在大多数法院,还是以传统方式进行诉讼费的退费,需依申请且需多人审签,程序繁、耗时长。有的法院甚至会判决被告直接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而被告很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各地法院又普遍是“案多人少”,使较小的诉讼费长期积压,可能成为一笔又一笔的“糊涂账”。
为缓解当事人胜诉权益与法院工作量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各级法院应采取相应措施简化规范诉讼费退费程序。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具备相应资金技术条件的法院,建议研发诉讼费退费系统。参照一些法院的制度,与银行合作,按照“一人一案一账户”的原则,在法院诉讼费账户下为当事人生成包含案件信息的“专属账户”。当事人通过“专属账号”缴费,资金实时、安全到达法院诉讼费专户,并自动对应相应案件。案件审结后,法院通过立案时预留、开庭时请当事人填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银行自动原账号退还费用等方式,法院主动启动退费,并配备“法院已办理退费”和“银行已入账”短信提醒的功能,便于当事人查询。这样的诉讼退费系统,可以大大提高退费效率,减轻当事人与法院的负担,同时也符合李克强总理“互联网+”的思想。
2、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研发使用诉讼费退费系统的法院,建议变“被动退费”为“主动退费”。在案件立案时,主动采集当事人信息,包括当事人账户信息、联系方式信息;结案时,该案的书记员负责完成法院内部审批手续,并汇总到退费服务窗口;退费服务窗口接收退费指令时,再次向当事人确认退费账户信息并告知相关手续的责任人后,及时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