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的建议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需要破除。文件中提出多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提升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了良好氛围。但政策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健全,实际操作困难还很多,政策难落地,目前非公医院发展受到的限制还很多,难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竞争。经调查,目前非公医院现实发展中遇到如下困难:
一、人才队伍较为薄弱。社会办医的最大障碍就是缺少人才,吸引不到好医生。目前医疗行业人才流动性很低,医疗单位之间人员相对封闭,虽然国家和省都出台了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政策,但现实操作中效果不明显,其原因主要为目前公立医院人员基本还是“单位人”,受到编制的限制,以及不少医师还担心到民营医院后其业界学术地位会逐渐降低甚至丧失等。
二、医改政策下公立医院在政府补助下实行药品零差价,民营医院无法等同公立医院享受一样的补贴与资助,实行药品零差价导致合理收入下降,不实行又使病患流失,进退两难。
三、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样担负政府着民众的基本医疗,也与公立医院同样承担市、区政府交办的医疗卫生公益任务,但每年要承担巨额的税费,对民营医院良性发展非常不利。
四、各地医保相对独立。在异地就医的情况下,病患只有到异地大型公立医院就医才能报销,造成许多外地病患的困扰。例如:苏州大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参保病人来苏州市区的非公医院看病后回去无法报销,就诊医院必须是其定点医疗机构,非公医院申请大市的医保定点存在困难。
五、国家鼓励、放开非公医院发展自主定价,但医保规定超过医保限价即需全额自费,这样限制了医保患者使用医保的权利,也约束了非公医院开展自主定价的灵活性。
六、现行医保结算制度为总额控制,总额的依据是医院上年度营收。由于非公医院一般起步较晚,营收无法与历史悠久的公立医院相比,如果按上年度营收来确定定额标准,不利于非公医院的发展。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针对民营医院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在人事政策上提供相应的扶持,如公立医院人员有意向到民营医院工作,可保留原单位一定时间的编制;加快公立医院养老与医疗社会化的人事制度改革,变“单位人”为“社会人”,真正让医疗行业人才流动起来。
二、在医保总额控制的情况下,允许民营医院针对医疗技术服务项目适度自主调价。在不增加病人负担的情况下,让药品更接近零差价,让医生的技术与服务更能体现其价值,也是让利于民的体现。如民营医院药品也实行零差率,政府财政也要进行一定补助。
三、对营利性医院承担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保障部分同等享受非营利性医院税费减免与优惠政策,如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营所税等。
四、建立公立医院与类似民营门诊部、诊所的民营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机制。安排民营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到公立医院进修,定期派公立医院专家到民营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将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到民营基层医疗机构。
五、扩大非公医院的医保定点范围,完善政策配套,如规定异地报销上,社保部门认可具有一定资质的非公医院开具的地税医疗发票。全省医保联网,一卡通用,给非公医院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
六、非公医院自主定价超医保差额的部分由患者自费,医保限价部分仍由医保基金支付。
七、不断完善现行医保结算制度,建议依照医院的床位数、医护技人力配置、可提供的服务量等标准,核准医保结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