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16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16年提案
发布日期:2016-01-24 22:27 来源: 本站原创

就业性别歧视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难题。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城镇在业女性曾“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类男性的4.3倍。江苏省妇联信访统计显示,劳动与就业类投诉占到省妇联信访总量的6%以上,女性就业中的隐性歧视现象时有发生。

就业平等直接关乎女性生存与发展,性别歧视不仅直接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导致女性人力资源浪费,而且有违社会公平正义,阻碍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这一状况,建议从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入手,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数量与就业质量。

一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女性就业保障的各项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主要职责之一;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各单位的用人问题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中严重歧视女性、侵害女性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并责成改正。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在人才市场、招聘会等招聘现场设立“就业歧视投诉台”,对投诉问题及时介入处理,对于国家未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录用标准的,劳动监察部门要对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惩处。

二是建立推进性别平等奖励机制。贯彻性别平等的就业政策要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补贴政策和奖励政策,良性引导用人单位聘用录用女性。对女性就业较为集中的行业和部门,以及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核定工资和福利成本、税费等方面能给予优惠,合理消化女性用工成本。此举也有利于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

三是开展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宣传。性别平等是宪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将性别平等纳入促进女性就业的总体规划和政策体系,加大社会宣传,营造公平、公正、平等的就业环境。要在高校、企业、人才市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加大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女性增强权利意识,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和信用意识,自觉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