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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26 08:10 来源: 本站原创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十二五”以来,省人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环保法规规章,体现了前所未有的环保立法力度,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但是,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我省现行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省委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对加强环保法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加快完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以刚性约束促进绿色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现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去年11,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在思想理念、责任落实、防治措施、执法手段、处罚力度、信息公开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和创新。我省现行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3年制定、1997年修正,至今已实施了近20年,该条例在发展理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方面,与新环保法不尽相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亟需修改。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和重视下,《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已列入2013-2017年立法规划。建议抓紧组织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各项规定要求,并把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探索和积累的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化。

二、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面对水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地方立法工作,坚持推进依法治污,围绕饮用水源地保护以及太湖、长江、通榆河等河流湖泊水污染防治,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保法规,《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也已基本完成待出台,洪泽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计划启动制订。但是,我省至今没有一部总的、覆盖全省各类水体的水污染防治条例。从目前格局看,九龙治水、多头治污状态还在一定程度继续存在,大量协调工作牵扯了相关部门的更多精力;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仍不到位,亟需建立健全落实地方政府法定职责的工作机制。建议抓紧制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尤其要把相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交待清楚、界定清晰,避免职能交叉、监管缺失,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加快改善。

三、引导各市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去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立法法》,将立法权授予所有设区的市,明确其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省人大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引导各省辖市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重点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污染防治、农村和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立法,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规制度。

        四、以法治引领和保障环保制度改革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方案,推出一批重点改革措施。环保部把江苏作为试点,开展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综合改革。改革过程中,有些创新举措符合改革的正确方向,但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建议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和环保制度改革的衔接,既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也应及时修改和废止,推动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在法律框架下实施、在法治轨道中运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