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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4 17:38 来源: 本站原创

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全省各地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指导下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分类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下,改革农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的新机制。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现有宅基地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1、宅基地制度过于刚性,弹性不足。村民对宅基地有多样化的需求,近郊镇村民多数希望进镇,希望流转宅基地或政府拆迁补偿;而外围镇村民由于分户或人口加入对宅基地需求相对较大

2、村庄规划重视环境建设,缺失对村民宅基地的控制与引导。虽然近几年做了相当多的村庄规划,但大多数规划的重点是优化村庄环境,完善村庄基础设施。这些规划的实施对改善村容村貌发挥了重要作用,却没有涉及到村民最关心的宅基地问题。

3、存量宅基地流转不畅,新增需求难以满足,导致蚕食耕地现象仍有发生。不少村庄都有一些空置的宅基地,但由于无法有效流转盘活存量,导致部分需要完善公共设施配套的村庄项目无法落地。而有些村民的建房需求无法满足,只能在农田上违规搭建,既不利于耕地保护,又影响村容村貌。

4、宅基地登记制度不健全导致管理困难。宅基地登记制度实施不久,推进情况较慢,目前宅基地信息资料还很不健全,当遇到征地和拆迁补偿时,经常在分配和补偿费用上造成纠纷,政府对此也束手无策。

为此,建议:

1、摸清村庄现状宅基地使用情况,完善宅基地登记管理工作。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及权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村民对于宅基地置换或者改造方式的意愿。同时,对手续齐全权属明晰的宅基地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为后续新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支持。

2、加强规划布局,强化规划对宅基地的控制与引导。1)加强总体层面规划的指导。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确定城镇和农村村民居住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总用地规模。(2)促进多规融合,指导村镇建设规划。规划应与国土资源管理、发改委、环保等多部门积极配合,使规划部门的城乡规划、国土部门的土地规划、发改部门的发展规划、环保部门的生态红线规划等多规协调。(3)加强村庄规划的指导内容。在镇总规和镇村体系规划的引导下,明确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公共设施完善等内容,坚持集中集约,严控增量原则,鼓励农民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引导适度集中建房,农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坚持分区分类,有序推进原则,按照城乡功能分区和村庄发展现状,划分不同的村庄类型,进行差别化指引。稳定规划发展村庄,正视发展过程中将长期存在的村庄,有序推进农用地复垦。

3、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如何置换,如何适度流转,必须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行。但是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宅基地制度,且各地区差异较大,村民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有明显的不同,针对这种情况,应该结合现状使用情况,在政策制定当中进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从使用制度到流转办法再到实施细则应该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政策的实施和试点工作,不能搞一刀切。同时对于当前宅基地私下交易的大量“隐性”市场,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部分村民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造成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情况混乱,增加续新政策推进的难度。

4、加大盘活存量宅基地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要制定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提前签订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严格日常监管制度,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要畅通信访渠道,使违法用地处理在萌芽状态。要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加入到村庄的建设管理中来,对违规建房进行举报,使违规建房的现象能够早发现、早处理,从而可以减轻工作的压力和阻力,促使村民建房进入规范化的轨道。

5、完善和优化宅基地审批制度。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审批条件、方式、 流程、 时限等具体要求,并对原址重建改建、 选址新建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改进宅基地审批权,提高审批效率,减少 “分头管理” 所带来的弊端。同时要加强监管,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针对过去地方政府对于宅基地审批不够重视、审批滞后的问题,市、区政府应该加强对街镇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街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